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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和非正义的行为表现分别是什么?

小肉包12个月前 (12-0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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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哪个更重要?

法律是既要秩序又要维护正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偏维护秩序,哲理意义上偏维护正义,哲法是方向,国法是现实。正义是永恒存在的,不论你实不实现都存在,而秩序是会被破坏的,所以秩序比较重要,我们只能在追求秩序的前提下追求正义(即秩序优先),而且法律很依赖秩序,在乱世下是无法发展法律的。

正义和非正义的行为表现分别是什么?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和道德是现实生活当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两条准绳,两者对于人们生活有着不同的作用。法律用强制性来维护社会稳定,而道德用批判性来维持人民心中的正义。每个人心中的正义并不相同,而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每个人的价值观。每个人的成长环境和生存环境截然不同,心中对正义的概念也有很大区别。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念,而是用一个统一的规定来约束所有人。

这还用多问吗?当然是正义更重要了!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和伸张正义。如没有了正义的重要存在,试问“皮之不存,毛将蔫附”?

这里的“皮”可比喻为正义,“毛”可比方是法律。那把正义对应为百姓,法律对应成统治阶层,这样就容易的看清:没有百姓“皮之不存”的正义,统治阶级的法律就是没有“毛将蔫附”于何物的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万众一心”的肯定,法律必须为百姓维护和伸张正义!没有正义的法律它就是“条例”再好,再全,再细都不是为了百姓的法律,那百姓们为了生活正义的生存就有权利去抗议、抗争、直到最终去推翻它!

虽然,我这样的说法似乎“极端”了一点,但回顾从秦至民国几千年来的 历史 ,每一场的“改朝换代”,又哪一次不是因统治阶级的腐朽苛政,暴规恶律导致百姓无正义生存下去的权利,民不聊生地为求活路而行“大逆不道”的揭竿而起,进行殊死的反抗呢?

历史 就是一面镜子,高高的悬在空宇,让正义长耀人间捍卫真正的“天道正义”!这里,是没有法律的,法律则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伸长、捍卫 社会 正义制定的规矩。符合正义要求的,有它存在价值的需要,不符合正义要求的,不是被废止,就必须被推翻!

因此于题,“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正义更重要”!因为,只有“正义”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和遇有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权”!而对那些所有的法律不为正义而制,不为百姓生存利益而定,即使它的条例再多、再细则无数?我们只求平平安安生活的百姓从心底的希望,希望它们该废止的,就废!该改变的,就改!把合乎人性生存权真正的好法律、好规矩落实到正道,去捍卫正义为国为民做一一具有时代意义进步的事!

一一而绝不是丧失了正义,还在借法律的名义强词狡辩,滥权渎职,枉法胡为害民于水火!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正义是民意的体现。

法律跟民意一致,是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关系最和谐一致的时候。法律跟民意起冲突,就意味着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矛盾越来越大。

法律跟民意不一致,既有可能是人民大众的观念没有与时俱进,也有可能是统治阶级惰政甚至对老百姓采取愚民政策的结果。

一般来说,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统治阶级拥有国家机器保证其意志得到贯彻落实。因而法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更重要,正义对于人民群众更重要。

在一定范围内,统治阶级可能会做出一定让步,让阶级矛盾得到缓解。这时候法律大体上是进步的,是代表了民意的。但在涉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问题上,法律就会显得更重要。但是可能会导致 社会 矛盾激化!

法律和正义对立的时候,哪个更重要?

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道德框架内的东西,是民心民意的代表。

法律在制定之初也是在道德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同样也应该是民心民意的体现。

法律和正义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都是民心民意的体现!

法律和正义发生冲突,只有两个办法:

一、修改法律,顺应民心民意,支持正义!

使法律重新回到代表民心民意的原点和本质!

二、在现有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顺应民意民意,支持正义!

一句话,民心民意永远都是对的!正义永远都是对的!

需要修改的只能是法律!

不知道这样的答复亲人们是否满意?欢迎亲人们评论!

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维护正义,当正义与法律对峙的时候,说明当初的立法已不适应时下的需求,或者说当初的立法在时下看来不够完善,立法者为维护正义和善举应修正。

实满13岁的孩子应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显然10的孩子更应呵护,权益更应得以保障。

那么当下的案例是否为了保护13岁的恶意剥夺其他人生命的孩子的权益而放弃被人恶意剥夺生命的孩子的权益呢,法律有现行规定,这有冲突,正义却不应该被猥亵,正义不应该被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掩盖。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被恶意侵害的未成年人,显然,那个10岁的上学都还在被家长接送的孩子适用此法。

如果重判了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13岁的孩子,被法律认为是恶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那么这个法律也没存在的必要,适用的原则,刑法可以解释这一切。

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 是正义更重要。

在当今 社会 就有现实的例子。像“辱母杀人”案。案件中的于欢为了维护母亲尊严动刀了。最后,出人命了。按照中国的法律,杀人偿命。但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

由于百姓的呼声,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 所以,二婶判决是五年徒刑。

像昆山宝马案。宝马男砍人结果被反杀。案件中的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正义是最重要的。

像张扣扣案,张扣扣要求直播。对于张扣扣讲,生死已经抛在一边了。法律对他来说已经不重要了。对于他来说,他要求的是正义。母亲的冤要申,对方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需要得到惩罚。最终,他要的是公道。

综上所述,法律也是为维护正义和安全而制定的。国外为什么有陪审团呢?就是要有民意。让正义永远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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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重要,法律是律师编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有的统治者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少数服丛多数,有的是为利益服务的,为少数有钱人服务的。正义应该是为大多数人认可的,是公平合理的,法律如果只认得钱,哪个钱多哪个就有理,那就违背了正义。

法律和正义认知主体不同不是二元选择题

法律是根据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在一个阶段内 社会 交往中出现的问题,和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条文,是 社会 认知。在我国是根据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法律法规的。我国有根本大法宪法和若干种具体法律和具体条文,这是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是义务,违反就要得到制裁。

正义是人们道德认知的结果,带有地域性、民族性、国别性,正义没有标准,正义没有条文。在强肉弱食的国际环境中,正义显得非常脆弱,甚至不堪一击。

那么是不是正义就只能附属于法律呢?可以肯定地回答不是的。法律的意义就在于伸张正义,法律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肯定要伤害个别人的利益。况且,法律也不是永远不变的,我国每年都有修改法律条款的任务,甚至大法宪法也不是永远不变的,这种修改修订,是根据 社会 矛盾发生变化为前提的,还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法律法规好不好,有不有执行力,判断的标注是是否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根据 社会 矛盾的变化与时俱进。法不制众就是法律为少数人服务的结果,法律落后于 社会 发展,没有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也会法不制众。法律的阶段性和与时俱进性很重要。比如大熊猫是珍稀动物,是法律保护的动物,为什么保护原因是 “珍惜”,假设有一天大熊猫发展到和“苍蝇、蚊子”一样多,还是国家的保护动物吗?

所以说,法律和正义不是相互排挤的二元选择题,恰恰相反正义离不开法律,法律就是维护正义的。法律不可能包打天下不平之事,也有可能落后于时代委屈了“正义”,但只要我们共同维护它,遵守它,修订它,那么法律一定是维护正义的利剑!

国家法律与正义应该不会存在冲突,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任何公民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法律的实施就是通过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来维护正常 社会 秩序,警示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人人有责。

体现 社会 的正能量,当数正义为首!

在我国,法律和正义是高度统一的,法律就是维护正义的。

我们的立法宗旨即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我们的正义事业,保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惩治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何为正义,尽管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理论问题,并无标准答案。就我们国家来讲,正义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我国的法律恰恰就是为此目的而建立的。所以说法律就是正义的标志,知法守法就是维护 社会 正义。正义与法律是不同侧面的统一体,不存在对立关系。

现实中,时不时出现的情与法之间的矛盾,于是有了大义灭亲之说。情,尤其是亲情重于泰山,大于天。但是当亲情与法律碰撞时,必须维护法律,也就是维护正义。在法与情之间选择了情,那就失掉了正义,这个情就不是重于泰山之情,而变成了苟且之情,违法之情。

最近几个案例,引起了广泛议论。但最终还是法律取得了胜利,正义得到了彰显。这些案件的曲折,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理解出了偏差,执法的公正性打了折扣。

总之,在我国法律与正义不会产生对立。现在的问题是要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力求做到准确公正执法,让法律成为保护正义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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