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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经灵修:律法以外的信(罗4:13-17a)

桃子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信心后嗣

经文:罗马书4:13-17a

1、经文要点/结构

A 13 因信所得的义承受应许

? B 14 若藉律法得为后嗣:废掉信和应许

? B’ 15 律法显明过犯,惹动忿怒

A’ 16-17a 因信得为后嗣,承受应许

2、重复的单词和句子

律法x5

应许x3

后嗣x2

3、连接词

因为(13节):延续9-12,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因为在他承受应许的事情上本乎信,不在乎律法。

若……就……:如果人必须通过遵行律法得为后嗣,承受产业,

因为(15节):不能藉着律法得为后嗣,承受产业的原因是律法惹动忿怒。

因此(16节):因为不能藉着律法得着产业,因此必然是藉着信心。

4、对比和对照

律法vs因信而得的义

属乎律法得为后嗣vs本乎信得为后嗣。

? 13节以因为开始,继续说明亚伯拉罕作为信心之父的原因:因为亚伯拉罕承受应许是藉着信心,依据神的恩典。

? 13节主要论到神成就亚伯拉罕之应许的途径不是藉着律法,而是藉着“因信而得的义”。在创世记中,亚伯拉罕的应许主要是“后裔”、“土地”、“国”,以及万国都要因他的后裔得福。但保罗称这应许为“承受世界”时,所指的应该是在基督里成就的末世产业,如加拉太书论到到的一样(加3:29)。但经文的要点不是承受的内容,而实现的途径。原因以介词“通过,藉着”来对比应许实现的两种途径:藉着律法和借着“信心的义”。

? 若应许实现的途径不是律法,而是“信心的义”,那么领受和支取应许的方式就不是行为,而是信心。这是更进一步地说明必须藉着信心的原因是神命定成应许的方式决定了支取的方式。

? 在14节保罗以“因为”进一步解释为何应许必须藉着信心的义,而不能藉着律法。因为如果属于律法的人才能成为承受产业的后嗣,信心就没有用,应许也就废弃了。保罗在15节紧跟着说明原因: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过犯”指对律法的冒犯。律法是位格神发出的权威的命令,若没有律法,罪就不显为对神权威的故意冒犯,但有了律法,人就不仅是作错了事,且是明明地反抗神的命令,故意冒犯神的权威,因此就激起神的忿怒。因此当人试图通过律法去支取应许时,实际能支取到的只是忿怒,这产生的结果是不会有真正的后嗣,信心和应许就会落空,失去意义。

? 16节以“所以”开始,基于上文所说:藉着律法不会有真正能承受应许的后嗣,那么若要使后裔“定然归给一切后裔”,那么承受应许的后嗣就必须出出自信心。后嗣出于信心进而达成一个母的:“以至属乎恩”,意即为要使其按照神的恩典,表明藉信得成后嗣的根源是上帝的恩典。

“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这是在强调神计划拯救的不止是领受律法的犹太人,也是那些没有律法,却效法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外邦人。17a给出了旧约证据:“我已经立你为多国之父”,表明神救赎的计划包括外邦人。

(一)神主权设定的途径

? 经文的焦点仍旧是“唯独信心”,但保罗将“唯独信心”的原因指向神的主权:他决定以“信心的义”作为成就应许的途径,因此必须藉着信心支取应许的产业。

? 加拉太书3:17-18节保罗也正是应许必须藉着信心支取,但他证明的逻辑有所不同,在那里的逻辑是:(1)大前提:神不能废弃自己的应许。(2)小前提:若以“行律法作为承受产业的途径”就是废弃430年前所应许的“藉着信心作为承受产业的途径”。(3)结论:不是藉着行律法,而是藉着信心承受产业。简单说,在加拉太书中保罗从救恩历史的角度述诸神的信实,以证明承受产业的途径必须是信心。

? 但罗马书这里却不是这个逻辑,而是直接宣告神成就应许的途径不是律法,而是“信心的义”。并且在这之后说明神如此行的原因:人通过律法必然惹动忿怒,不得承受应许,所以神以恩典为人设立藉着“信心的义”来承受产业的途径。

? 这意味着藉着信心承受产业既是不可更改的神主权的决定,又是他恩典的作为。他深知我们的堕落,知道我们在信心之外无法获救,因此以恩典为我们设定“信心的义”这条道路。因此这必须降服的主权对我们来说就不是生硬的原则,反倒是充满慈爱和怜悯的恩惠。

? 神是绝对、至高的创造主,单凭他的主权便可要求人必须顺从,他完全可以任凭我们:“你爱不顺从不顺从,你不顺从我设定的’信心的义’作为支取的途径,那你爱下地狱就下地狱吧!”反倒是极有恩慈地为我们解释:“你们走的路是死路,赶紧别走了,我为你设立了一条活路,你走这条。”这是多么大的忍耐、怜悯和恩慈。

? 神不是冷漠的暴君,他虽然要求我们顺从他的主权,但他的主权绝不是暴力压制,反倒是里面充满他的恩慈、善意。我们当对他的恩慈和良善有信心,确信他要求我们顺从他的主权时是为我们的益处。他主权的设定越绝对,要求我们走的路越窄,窄到只有一条,就越显出这是我们唯一能得着益处的路。

? 因此“唯独信心”虽然出于他主权的必须,也是出于我们益处的必须。惟独通过“信心的义”我才能承受应许,所以我要得着这“信心的义”。

(二)信心的义

? 从词汇上看,“信心的义”对应的是“律法”,不是“行为”,也不是“律法的义”。“信心”本该对应“行为”,或者对应“行律法的义”,但这里却不是如此说,而是说“律法”。当然,犹太人试图通过“行为”,通过“行律法的义”去承受应许,但这实际是他们杜撰的,而非神启示的。神启示律法,也启示“信心的义”作为承受产业的途径,但却从未启示过通过“行为”和“行律法的义”来承受产业,因为这根本就不存在。罪人不可能有达到神要求的“行为”和“行律法的义”,这不过是空想。神赐下律法,但目标却不是要人追求“行律法的义”,而是要使人知道不可能有“行律法的义”,于是转向“信心的义”。

? 谁有信心的义,谁就是神的后嗣,将要承受末世产业的亚伯拉罕后裔。谁要没有“信心的义”就与这产业无份无关。这“信心的义”就如同我们的购房合同,使我们在交房期满时可以支取房产。虽然信心的义是房产合同,但付款人却不是我们,而是我们的恩主基督,他为我们付上代价,以他的赎罪和顺服为我们赢得了天国的房产,我仅藉着信心在房产合同上签上姓名,合同就生效,这房产便是我的,而我不签,这合同就无效。我的签名本身毫无价值,但是签名却使房产合同生效,使我拥有“信的义”这份生效的合同,于是我有确据必要承受天国的基业。

? 因此,我必须信,我若信,我就有“信心的义”,我就可以藉着这“信心的义”承受天国的产业。因此,我不能不信,我若不信,我就与那不能朽坏,不能玷污,不能衰残的基业无份无关。

(三)律法惹动忿怒

? 律法作为神颁布的法令,将我的罪显明为冒犯上帝明确的法令,惹动上帝忿怒的过犯。我的罪不仅是违背某个普世原则,不仅是得罪人,带给自己损失,且是对上帝威荣的故意干犯,是蓄意反抗他的法令,因此惹动他的忿怒。

? 我总是以为通过律法能够讨上帝的喜悦,但其实我总是通过律法在为自己积蓄忿怒;我总是以为行律法可以帮助我赚取天上的基业,但行律法只能显明我的过犯。我若诚实些,我会发现我越试图满足律法所要求的表里合一圣洁,我就越发现我不能。我越发努力,我就越发现我的绝望。

释经灵修:律法以外的信(罗4:13-17a)

我会发现我里面渗透着私欲和败坏,哪怕是在最圣洁之时,仍旧有显然的邪恶。我试图努力去爱人的时候,发现我里面藏着抑制不住的自爱;我试图单单为主的时候,发现我里面仍旧埋着深深的“为自己”。我立定心志在讲台上单单为主的荣耀,但却仍旧抗拒不住地荣耀自己。我决心公祷的时候专注地仰望主,但我却以华丽的辞藻为要博得赞赏。我决意单单为主服事,但服事的时候总期待被人看见,被人褒奖。我有哪个时刻是不犯罪的吗?我有哪个时刻是绝对纯粹,圣洁的呢?没有!多么可悲!没有一秒!哪怕是一秒!我确是被罪玷污的,我最圣洁的时候也是污秽的,我最良善的时候也是惹神忿怒的。

? 我不能再试图依赖律法,我若依赖它,除了忿怒什么都没有!我必须转向我的救主耶稣基督,我必须信靠他,我必须藉着信心拥有他的义。在他的义里我才能看见笑脸迎接我的神,否则我只能看见向我发烈怒的神。多么可怕!我要逃避那发烈怒的神,我要找见恩慈待我的神,因此我必须找见耶稣,得着“信心的义”。

(四)恩典、应许、信心

? 神为要成就应许,使人“定然”承受基业,便设立了因信称义的途径,这便是恩典。换句话说,恩典生出应许,应许要求信心,使人定然成为承受产业的后嗣,这一切福分的源头都是神的恩典。当我们谈应许的时候,是在谈神的恩典;当我们谈信心的时候,是在谈神的恩典;当我们谈得为后嗣的时候,在谈神的恩典;当我们在谈承受产业的时候,是在谈神的恩典。这一切都是神的恩典,因此经文说“因此就属乎恩”,原文可以翻译为“为要根据恩典”。

是的,这一切都是照着神的恩典而行,我们当将荣耀全然归给神,我们断不能夸耀自己。但我们又总是夸耀自己,明明是“信心的义”,是通过信心领受的基督的义,但我们总是夸耀自己的义和敬虔,仿佛天国基业是靠着我们的义赚取的。明明是藉着“信心的义”得为后嗣,但我们总是觉得神儿女的身份是凭着自己的虔诚和敬畏。得着基业的“定然”全然出于恩典,但我们却觉得我们凭着自己在保全自己。我们常常忘记自己是惹动忿怒的存在,忘记自己是干犯神的威荣的犯人,我们夸耀自己,不夸耀神。

这恩典意味着我们的全然失败,也意味着神的全然恩典。夸口的当指着神夸口,我们要将一切的荣耀归给他,我们什么时候夸耀自己,什么时候就当悔改,因为我们正在抢夺神恩典中的荣耀。

楼主 安好~

後学首先各别说明"体相用"与"因缘果"的功能差别,然後再阐述两者间的关系:

体者,也就是心体,有真实体,含藏一切万有种子、能假藉诸缘出生一切万法,此乃众生之本来面目---真如心体。

相者,谓世间一切法相,总括来说就是五阴相,譬如我们众生色身有五根相、眼根相乃至身根相,五根接触五尘,於是有色尘相、声尘相乃至触尘相、根尘相触於是有出生了能分别万法的眼识乃至意识,於是有了种种的感受,感受也是相---受阴相,苦受相、乐受相、以及不苦不乐之心相,友了感受以後,就接著产生了爱憎、执著,这些与六识心相应的心相,也都涵盖在相分中。简而言之,其实相即是真如心体出生一切三界万法的现行法相。而在真如心体运行的过程中,其本身显示的真如相、如如相、真实相也是与三界万法一起呈现。只是众生无明所遮盖,都是从中取无常生灭的的世间法相,而忽略朝日伴随的真如相。   

用者,也就是真如心体之功用、功能,譬如真如有大种性自性,能摄持物质,因此能令我们的胚胎成长成为人形,能成一切众生肉身。又譬如真如能收藏业种,故能执持我们所造的一切善恶业种子,等待缘份成熟而报应。举凡我们众生一切生活日用、行来去止、从出生至死亡,乃至未来成佛,此等种种功能之展现,无不离开真如心体,此乃真如之用。

那麼,因缘果事实上也不离真如,阿含云: 有因有缘世间集、有因有缘世间灭。这世间也包含我们这五阴身世间、乃至这世界器世间。

因者,谓一切诸法之本源、根本,即真如心体。缘者、促使真如流住三界一切万法种子之媒介、条件;果者,真如令种子现行於三界中。这样说可能比较含糊,举些例子。

譬如,这一生布施持戒,种种善行都会收藏於真如心体中,舍报以後,真如会依著善恶差别、而令其投生善趣,然而其生前也有造过恶业、譬如可能不小心恶口诽谤,那麼其恶业若叫善业为轻,布一定来世马上报应,待善业果报报尽,真如才会接著令恶业成熟、令其筹偿恶果。 

因此,我们众生一切所受之果报,无不离开真如之体相用,而真如有其分别性、能分别业种轻重差别,故能决定何时筹偿恶报、何时享得善报,故因果报应之现象,也是以真如心体为其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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