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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成功案例

桃子4个月前 (05-07)阅读数 4#大学排名
文章标签法治

 导语:深入贯彻市委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会议精神和市院具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成果,下面我为你整理的法治教育成功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实录一

 2012年2月18日凌晨零点三十六分,某校音乐系2009届学生孙某、李某酗酒后到学校门口的农行ATM机持卡取款,因该时间段为银行统一扎帐时间,所以未能如愿取款。两人遂用手、脚、打火机等攻击防爆显示屏,导致ATM机损坏。事后,共赔款人民币14000多元,并分别受记过、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恶意破坏金融设施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鉴于该校与银行良好合作关系方面的原因,对方才没有起诉,否则上述两位学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两位同学没有遵守校规,按时返校就寝;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法制意识淡漠终酿此大错,给家庭造成损失,给学校和社会均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实录二

 2012年3月23日晚九时许,某校政法系2008级学生金某、张某,数学系2008级学生丁某、钟某,在学生寝室以“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影响十分恶劣。其中,金某因系二次同类性质违纪受到记过处分,其余三人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以上毕业生均同时作暂缓派遣处理。

 高校本是大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圣地,寝室更是学生休息的场所,但是,少数学生却将其变成赌博等不良行为的乐园,此行为严重干扰了学生寝室正常的学习和日常生活秩序,侵蚀了良好学风的形成。金某等置学校纪律于不顾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也必受到校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实录三

 2012年4月4日晚八时许,某校教育系2009级学生沈某在校外网吧上网时,遭到体育系学生房某的殴打,致使沈头部及上身多处受伤,伤害程度已达刑法界定的轻伤。而事情只是起因于三个星期前在同一网吧争上机位而埋下的仇意。事后,仅医疗费一项的赔付已过万元。鉴于房的认错态度,对方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事后,学校给予房某记过处分。

 一件小事本来很容易解决,却由于房某的不理智做法,酿至如此严重的后果,事后房某追悔莫及,但已经于事无补。

  案例实录四

 2012年4月9日13时许,某校中文系2010级学生蔡某因前一日同寝室同学高某、董某就琐事发生争吵,遂怀恨在心,乘寝室无人之机,将其吃剩的果导(一种泻药)药渣稀释后倒入高某的暖水瓶中,以泄报复之愤。事后,幸亏高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蔡则因一念之差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蔡某的行为置同学之间的友情和别人的健康权于不顾,是无知的极端表现。集体生活难免出现矛盾,但应宽容为先,不应斤斤计较,应珍视同学之间的友情。

  案例实录五

 2012年4月25日晚8时许,某校体育系2008级体育教育专业女生李某从阳光健身中心下班,途经利源大厦附近突遭两名歹徒袭击,双腿被砍5刀,左股阔骨、左膝外侧韧带等多处断裂。此案的发生引起《安徽商报》等多家媒体关注,阜阳市政府及市公安局、颍泉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由10余名精干民警组成的“20120425”专案组,放弃假休,历尽艰辛,迅速圈定了该案涉案嫌疑人某高校在校生高某等5人,并于5月5日将涉案主要嫌疑人全部抓获,经连夜突审,犯罪嫌疑人任某等5人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犯罪的直接原因仅有一个:李某和其竞聘同一个工作岗位,担心其就业竞争力超过自己,遂生歹意,酿成大祸。

 高某的教训警世我们,应该“用理智关照生活,以法纪绳规自我”,自觉以合法、合理、合情和合适的途径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案例警示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身兼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我们高校和在校大学生的关注和重视。

 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时无法抑制心中的冲动,便起了歹意。

 “这是出于一种犯罪变态心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教授,在听说了近期的几起大学生犯罪事件后说。他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思想的变化,使得青年一代的观念也大大不同于从前。“他们的思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颓废、自私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出现,甚至以此为起点开始走向犯罪。” 而据前两年对全国17.6万名大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心理疾病患者高达20.23%。可以说心理迷乱,情绪不稳是青年学生典型的心理疾病,也是当代大学生失足的又一大诱因。

 曾有人做过调查,不懂法不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大致的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在犯罪大学生中,有的学生明明知道那样做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因此,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大学生犯罪令家庭、学校和社会痛心。痛定思痛,我们真诚地告诫广大同学: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守纪意识!要培养自己处理问题和对待挫折的能力!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选择合法、合理、合适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切莫一失足而成千古恨,一时快而成千古痛!

青少年犯罪案例

媒体盘点校园犯罪:恋爱受挫

央广网北京8月29日动静(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消息》报导,下校连续开教了,重生报导要做良多筹办,法民提醒,远年去,“校园犯法”案件逐年爬升,出格是重生,正在生理上也需做好充分筹办,举行须要的防备,将年夜教四年欢愉举行到底。

远年去果为爱情遭到波折、花费攀比、战同窗或室友收生盾盾,而激发的教校犯法时有收生,北京房山法院正在调研陈述中便罗列了多个典范例子,比方果取情人豪情呈现成绩,河北一所下校年夜一教生下某,拿钢刀到女友地点的下校将女友刺伤,而且连刺本人数刀企图殉情。果为他疾速天报警,鉴于他杀人后实时供救,躲免了被害人逝世亡,末了法院以成心杀人功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正在下校攀比花费征象也不断存正在,有同窗为了谦足本人的“苹果欲”,也具有苹果脚机、iPad,持续止盗,终极教业借出有完成,反而被逃究了刑事义务。

远年去,年夜教生“自相残杀”也其实不隐睹,回纳那些恶性案件仿佛皆有几个闭健词:年夜教生室友杀人。法民举一个典范例子,广东一所职业技能教院的教生,正在宿舍起床后脱拖鞋擦天里的声音吵醉了室友,单圆收生了辩论,成果那个同窗居然用刀将对圆砍逝世,终极是被判正法缓。那样的极度变乱便提醒年夜教生进教第一课,便是要教会战室友、同窗战谐的相处,而且建立精确的爱情不雅、花费不雅。

法民正在陈述中提示,行将迈进年夜教校园的报考荣幸女们,正在校时代道爱情出有成绩,但要大白爱情固然是人生年夜事,但其实不是人生的齐部,弄勤学业、做一个对社会有效的人,才是年夜教生活中确当务之慢。

而里对那个爱情波折、取同窗室友的盾盾,必定要无视成绩地点,教会换位考虑,并觅找精确的豪情宣鼓圆式。正在年夜教,年夜教生花费攀比的没有良风尚没有仅给家庭制成了繁重的经济背担,也使教生构成了畸形的不雅念战品德。

(本题目:“校园犯法”前三名:爱情受挫、花费攀比、室友盾盾)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治教育成功案例

参考资料: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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