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籍档案包含哪些资料
大学生学籍档案包含哪些资料
学籍档案即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学籍档案包含哪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大学的学籍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本科毕业档案里的主件最为重要,有的学校不提高中以前的档案,那些有没有确实不太重要,重要的主件应该有:
1、组织档案:团表、党表;
2、高考材料:高考登记表、志愿书(现在是电子版了,一般不放档案,但有的单位要,可到高考时所在招生考试院出具);
3、本科入学登记表;
4、入学通知书;
5、毕业生登记表内附成绩单(可能有学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
6、学位登记表;
7、就业通知书(这个单子为白色,从它所在的一大张里撕去的的`另一半是报到证,应该在你的手里,蓝色或**);
8、奖学金登记表(这个没有也没关系,除了你自己没人在意)。这些都是主件,其他都算附件。
二、大学毕业了学籍档案去向
大学毕业生的档案有以下三个去向。具体如下:
1、大学生毕业后就找到了接受户口的单位,档案和户口都转到工作的单位。
2、大学毕业生后没有找到接受户口的单位,户口和档案留在学校。
3、大学毕业生把档案和户口放在人才市场交流中心。
三、大学学籍档案怎么填写
学生的学籍档案表是学生在校学习的写实性材料,是转档案馆永久保存、备查的主要学籍材料之一,请务必组织学生用碳素墨水或者中性黑色笔认真据实填写。有关说明如下:
(一)“照片”:用双面胶(两条)贴一张一寸照片,彩色或者黑白都可以。
(二)“在校学籍变动情况”:
1、文理大类招生的第一学年的院部填写“一年级工作部”,专业按照招生的专业填写,即理科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文科填写“汉语言文学”;第二学年开始,院部及专业根据当时所在的学院及专业据实填写。
2、1+3学分互认转为本科的学生,第一学年按照专科所在学院及专业填写;从第二学年开始根据实际填写。
3、如果有休学情况,请在休学的学年填写“休学”即可。复学及以后的院部、专业按照实际填写。
(三)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填写学生自己的父母相关内容。
(四)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学生父母的兄弟姐妹,即学生的伯父、叔叔、姑姑、姨妈等的相关内容。
(五)备注一栏:一般不用学生填写。学校教务处在整理归档时根据实际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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