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食品烹饪场所应占加工操作间面积的50%以上;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学校食堂必须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帐。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保证采购食品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相应“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建立进出台帐,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保洁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要按照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数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取得资质证上岗。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工作责任制,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制定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卫生保健教师岗位职责。学校应建立食堂环境卫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和贮存卫生管理,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食堂餐具、工用具卫生管理,食品供应和留样,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食堂安全保卫,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原料采购索证,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加工烹调管理等系列制度。
食堂要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社会力量经营的食堂,学校要与开发商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与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食堂应将岗位责任制度及卫生管理等制度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等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并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加大对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不具备卫生条件的食堂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要加强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发现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食堂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二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质监、城管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学校周边个体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原料及其辅料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使用过期食品或销售标签不全、冒用他人标签、使用失效、变质食品或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采购使用禁止经营的动物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的,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但其他方面应遵照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校食堂管理办法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以学校为例)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防范
1.每位教职员工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预防为主,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2.加强对库房、生活用水的管理,严防坏人投毒破坏,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3.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设施,配齐配足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对学校线路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
5.学校集会、大型活动、做操、放学及遇有紧急情况,班主任及跟班教师要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6.学校体育、艺术场地、器材及体育、艺术等教学活动均应符合运动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身体状况,严防运动安全事故。学生上体育课,教师必须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
7.对于要求接学生放学的家长,教师一定要确认其身份才能将学生交其接走。
8.学校劳动教育及卫生等工作,应当注意学生年龄和体质条件,禁止学生爬高、登窗台、翻栏杆进行打扫,不准学生随意触动电器。
9.学生实验应充分考虑安全保护措施,实验课教学要有科学的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严防学生接触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的物质。有关实验老师要认真负责,严防实验事故。
10.学校电脑室要防止电路电线的损坏,保护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经常进行维修,由电脑专任教师负责。如发现电线有异味要及时上报总务处予以妥善处理。
11.禁止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活动游戏,严禁跳楼梯、爬栏杆、翻围墙、在楼梯走道奔跑跳跃、追逐打闹、随带利器火种。教育学生注意校外交通安全和用电用火安全。班主任要向学生经常传授自护自救的生活安全常识。
12.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班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有安全保障措施。
13.学校门卫值班人员严格值勤保卫和夜间巡逻制度,并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
14.学校配置消防设备,在消防部门配合下进行防火灭火知识教育,总务处、校长室负责做好。
15.学校注重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预案,严防传染病流行。
二、教育培训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共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学校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3.坚持经常性和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技能培训,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1〗〖2〗
4.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组织门卫、食堂等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治安防范技能的教育培训以及全体教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治安防范意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抓好门卫管理、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秩序安全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5.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制订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并每年进行复验。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卫生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货物隔墙离地分类堆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出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配方、保存日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加工人员用具及存放实行“三分开”原则,并有明显的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阴沟畅通无污水,无蚊子苍蝇孕生地,有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勤灭“四害”。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餐具、工具、容器、管道和卫生间等地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和化学消毒药物(二氧化氯)。
二、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卫生岗位制度
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虫蛀等变质食品。
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粮、油、肉等大宗食品应在供应点统一采购,且必须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备查,保管员有权拒绝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3.食品入库应有验收、登记制度,需储存的食品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挂牌存放,建立台账制度。
4.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卫生工作,使仓库清洁、干燥、通风、库房无蝇、无鼠、无蟑螂,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三、员工卫生岗位制度
1.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着清洁工作衣帽。
2.售货前双手用肥皂洗净,必要时应消毒双手,不留长指甲,工作期间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等不良卫生习惯。销售无包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食物,货款要分开。
3.不销售过期、三无、变质及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和标志的保健食品。
4.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尘工作,垃圾废物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5.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要及时清洗消毒。
四、面点间卫生标准
1.不得使用霉变、生虫、有异味的老面。
2.做面点的工具、容器、台案和机械等使用前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3.主食、糕点以销定产。含水分、奶油和带馅的糕点应放冰箱保存,防止霉变。
4.点心制作人员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操作前腰彻底洗手消毒。
五、餐具消毒方法、卫生标准
(一)物理消毒
1.热力消毒
第一去残渣:用抹布去残渣;第二用温碱水除油腻:水温45-50度;第三清水冲洗:流动水最好,防止脏水重复污染;第四高温消毒。
将洗净的器皿底朝上放进锅里煮沸3-5分钟。
将器皿放入蒸箱内,蒸汽温度80°以上蒸10-15分钟。已经消毒的餐具不能有油腻或水珠,不得用手或抹布擦拭,以免污染。
四道工序不能颠倒,否则达不到消毒效果。
2.红外线消毒
使用红外线消毒,温度120°,消毒时间15-20分钟。
3.洗碗机消毒
水温控制在85°,消毒时间40秒。
(二)化学消毒
一般使用氯制剂,消毒液配比为1:200,即一份药液,加200倍的水。
(三)紫外线消毒
1.紫外线消毒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消毒物体表面。
2.每立方米一瓦,灯管与操作台距离一米。
3.消毒时间是:上班前30分钟,上班后30分钟。
六、餐具卫生标准
无油腻、无污染、无异味、无可溶性附着物。
七、炊具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染。
2.消毒方式:刀、菜墩用酒精消毒;盆盒用蒸汽消毒。
3.达到卫生检验标准。
4.生熟分开,并做有标记。
八、备餐间卫生标准
1.售饭窗口玻璃每天擦拭,玻璃要明亮。
2.售饭台、售饭卡机、保温箱等每餐售饭后打扫干净,无油渍污垢。
3.墙壁房顶要经常打扫,无尘无虫网。
4.售饭工具每餐后洗刷干净,用消毒液浸泡冲洗,放在统一的容器内,用干净的毛巾遮盖待用。
九、加工机具设备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垢。
2.用一次洗刷一次。
3.经常上油防锈。
4.用后盖上洁净的盖布。
十、冷荤间卫生标准
(一)冷荤制品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用具、专消毒、专冷藏。
(二)冷荤冰箱只能存放直接入口的食品,不能存放饮料、啤酒及带包装的食品。
(三)洗消灵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1.生食瓜果蔬菜用1:200的消毒液浸泡3分钟后用净水冲刷干净或用3%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分钟后冲刷干净即可。
2.用容器去残渣后用1:300的消毒液浸泡5分钟后洗净即可。
(四)刀、墩消毒方法
1.75%的.酒精配制方法:市售95%的酒精4份+蒸馏水1份。
2.菜刀使用前取酒精棉球点燃后将刀灼烧后方可使用;菜墩使用前取酒精倒在菜墩上燃烧后再使用。
(五)冷藏设备卫生
1.冰箱每周化霜清洗一至二次,并用1:200洗消灵消毒液全面擦洗消毒。
2.冰箱把手上必须捆上浸有消毒液或酒精的湿毛巾。
(六)紫外线消毒灯应悬挂在离工作台面1.5米的高度,消毒时间应在操作前、后30分钟内对室内空气和用具进行消毒。
(七)个人卫生
1.冷荤制售人员不准带病上岗,制售之前双手必须用酒精消毒。
2.非准荤制售人员不准进入冷荤间。
十一、餐厅卫生标准
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保持清洁整齐。做到用餐后案净、地洁、餐桌上调料容器、餐巾纸盒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酱油、醋每日更换。
2.餐巾、餐纸消毒后在专用台折叠,工作人员操作前双手洗净消毒;台布一餐一换;小毛巾一用一消毒。
3.吧台、咖啡厅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酒水。
4.服务员上菜要进行把关检查,不上质量不佳、品种不对、数量不合要求或含有杂质异味的食品。
十二、仓库卫生标准
1.仓库无蝇、无鼠、无蟑螂。
2.存放做到生、熟隔离;成品、半成品隔离;食品、杂物药品隔离;食品、天然冰隔离。
3.各种原材料要隔地离墙,上架加盖存放,存放地干燥、通风,周围保持清洁。
4.鲜进鲜出,不收发霉、变质、不洁的原辅料。
5.用具、容器保持干净。
十三、食品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直接拿食品、不用废纸物包装食品)。
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步骤”: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被褥、勤换工作服。
十四、食堂处罚标准
食堂: 单位: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台账
50-200
留样
50-200
餐厅卫生
50-200
操作间卫生
50-200
冰箱存放食品
50-200
采购物品索证
50-200
消毒设施
50-200
自制饮料(牛奶、豆浆)
50-200
腐烂变质产品
200-500
第一次检查发现处罚,再次发现停业整顿
禁用产品(色素、添加剂)
500
注:罚款三日内交后勤财务科,逾期加倍处罚,双休日顺延。
员工: 单位: 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着装
未戴口罩
10-50
未戴手套
未佩戴健康证
未穿工作服
工作服不洁
佩戴首饰
未办健康证
100
上班抽烟
50-100
检查日期:
参检人:
被检查食堂负责人:
饮食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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