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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落户政策

是丫丫呀10个月前 (05-08)阅读数 6#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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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最新大学生等人才落户及直系亲属随迁政策:

一是“全员”放开落户。将落户学历范围放宽至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同时,年龄均放宽至不满45周岁,博、硕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与之前相比,落户范围覆盖至所有大学生。

二是“全家”解决落户。大学生落户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与之前相比,取消“自有房屋”和“婚龄”等条件限制。让大学生举家落户,切实解决大学生安居之忧。

三是“全时”办理落户。大学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可24小时网上申请落户。

扩展资料:

办理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参考资料:

央广网--武汉大学生落户政策调整 职能部门解读新变化

武汉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只需要在武汉拥有一套合法产权的住房,将户口迁至房产名下即可。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根据规定武汉集体户口落户政策

1、人才户口,即只有户籍底页,户主非本人的,需到房产所在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由辖区片警签字,派出所户籍科盖章后,带房产证、土地证及落户申请书至所属区的政务中心公安局办事窗口办理即可,没有审批时间,即办即走。

2、单位集体户口及拥有单独的人才户口本,且户主为本人的,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到房产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即可。

武汉市的集体户口并不受到购房入户新政的限制。户籍挂靠在人才市场或企事业单位的学生集体户口,若毕业后两年内同在汉企业签署就业协议,只需要在武汉拥有一套合法产权的住房,将户口迁至房产名下即可。

武汉大学生落户最新政策: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法律依据: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补贴政策如下:

1、经开区:

(1)全日制博士。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

(2)全日制硕士或双一流本科.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高达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及。

2、江夏区

对2020年以来首次在武汉江夏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毕业6年以内的博士、硕士新购买江夏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可给予15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3、_口区

武汉大学生落户政策

人才租赁房(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后2年内,并在武汉_口区正常缴纳社保,购买_口区商品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4、新洲区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享受新洲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1)毕业五年内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2)拥有新洲区户籍并在新洲区缴纳社保;

(3)用人单位须在新洲区依法注册、税务登记;

(4)购房前本人在新洲区无自有住房,所购房屋需本人在毕业五年内购买;

(5)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

(6)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分2年等额发放;

(7)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首次购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

2、所购买的房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

3、购房者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但如果是与父母一起购买、按照房改政策购买、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首次购房优惠政策: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契税利率下调到1%;

2、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税;

3、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首次购房优惠政策的调控一直在进行中,间接地调整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同时也给首次置业的朋友带来了福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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