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返乡创业补贴政策
为大力推进“双创”工作,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现将嘉峪关市创业补贴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类型
1、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一次性定额补助。
2、返乡人员创业补助。对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3、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入孵初创企业补助。对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一次性定额补助。
二、受理日期
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1日
三、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退伍证》或《退役证》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大学生专项就业政策有: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3、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4、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