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新的一轮高校就业高峰即将来临,今年大学生面临着更加就业难的形势,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新《劳动合同法》既给大学生带来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福音,但同时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使企业招聘大学生将比以前要求更加苛刻,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言又是挑战。那么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解释,究竟哪些新的法律条款需要应届毕业生重视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一些启示。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一)不要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二)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既然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劳动合同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处罚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一年后,你就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二)合同必备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五项条款,除去双方当事人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实际增加了三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对于此必备条款,以往很多单位都规避社保问题,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现今大学生在找工作面试时,就不需提社保问题了,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此条款,则用人单位就违法了。(三)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过长,试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中有关试用期期限的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无限期的对劳动者试用,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四)经济补偿金条款: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必须用书面形式,且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不然一但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会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擅自离职,这样就会造成被动局面,还可能因此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三)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九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强行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都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找工作求职,最直接了吧
虚假广告——引诱求职者上当
北京某高校文理学院2006级毕业生小薛,在浏览网上招聘信息时相中一家计算机公司。这家公司所列的招聘职位有:销售策划、公关员、业务企划、产品推广、软件开发、市场调研等等。小薛学的是文科专业,觉得这些职位都比较适合自己,于是跟对方电话联系,对方要他过去面试。
一周后,小薛接到那家公司的电话说“你被录用了,下周可以来上班”。小薛到公司后,得知自己被安排做销售策划。部门主任说新员工上岗前先实习3个月,让小薛拜访这家公司的部分客户,推销公司新推出的一种软件。实习期间,小薛卖出了20多套软件,销售额两万多元。实习期满后,小薛一心指望到办公室做正式的销售策划。可是部门主任告诉他,公司不会让一个刚实习完的职工马上做销售策划的,所有人必须先做几年市场销售,才能做销售策划,做市场销售时工资底薪800元,其他部分靠销售提成,这是公司的规定。
至此,小薛才明白,他干的这个工作实际上就是推销新产品,工作不稳定不说,工资待遇根本没有保证,至于当销售策划,更是没谱儿的事。当初他想,虽然这家公司允诺的薪酬不是很高,但能做办公室工作,比较稳定就行,现在看来完全不符合他的初愿,于是他愤然离开了这家公司。好长一段时间后,这次求职的阴影一直无法抹去,搞得他心情异常糟糕。
虚饰岗位是求职者遭遇的虚假广告中的一种,即用好听的新名词、新概念包装岗位,将其吹得天花乱坠,实际上就是让你去推销产品、做秘书等等。除了这种骗人的手法外,还有高薪诱惑陷阱。允诺付给你高出期望的薪酬,等到你上岗后做起来,才发现那高薪只是空中楼阁,因为你的业绩根本达不到他规定的高薪起点。
专家分析,信息不对称是毕业生求职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毕业生求职要克服急于求成的焦躁情绪,最好选择由学校、当地教育、人事等政府部门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学校和这些部门信誉好,还可以帮助毕业生把好第一道关,例如企业的诚信度等。由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网上招聘会近年发展迅速,是较好的择业渠道之一。毕业生在具体应聘某个企业或单位时,不要只听信用人单位的广告宣传,要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和校园网站等多种渠道,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标准、对所需岗位的要求,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最好能有文字描述。
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
大多数企业对新职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正常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某高校经贸专业毕业生小冯被北京上地一家公司录用。和他一起进入试用期的还有另外6名新职工。他们被分到不同的部门实习,小冯到中关村大街一大型电子商城内公司的摊位卖电子产品。经理告诉他,让他站柜台,一是让他熟悉公司的业务,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了解市场动态,听取顾客意见,以便于改进产品。3个月试用期过后,小冯销售业绩相当不错,除了第一个月不太熟悉,销售额5000多元外,后两个月都超过了20000元。小冯想,这个业绩证明了自己的才能,公司没有不录用他的理由。经理让他回家等消息,可是快两个月也没有动静,他给公司打电话,人事部门经理告诉他落聘了,小冯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后来一打听,他们这批新来的6个人,一个也没有被录用。半年后,小冯有一次到中关村那家电子城,无意中来到这家公司的摊位,发现又一批新来的大学生在那里站柜台。
在试用期上玩花样,除了像这家企业的招数外,还有的企业非法延长试用期。他们利用大学生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找出种种理由,延长试用期,以获取廉价劳动力。
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月波说,像一些企业的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法律和规章约束他们,但是这些企业的诚信出了问题,这将影响他们的信誉,最终仍得不偿失。拿南开大学来说,如果毕业生在求职时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在南开大学校园网上披露,老师在学生就业指导中也会提醒。那么,这样的企业就会在求职毕业生中留下恶名。从毕业生方面来讲,在进入试用期前,要多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多向老师和已经就业的师哥师姐取经,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企业的信息,防患于未然。即使在试用期间遇到了这种情况,也不要忍让退缩,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不公条约——口头承诺不兑现
张平是计算机和信息专业硕士生,在学期间通过了微软的软件工程师认证,另外还通过了国家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系统分析师证书。张平的专业优势及手里的几张王牌证书,使他在与一家外资公司洽谈时,很顺利地进行到签订合同的阶段。在签订合同前,张平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人事经理说文本是通用的,每个新来者都签这个文本。当张平看完所有条款后,发现“三险一金”(养老险、失业险、医疗险和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及。人事经理解释,我们公司是著名公司,被录用人员都是行业的佼佼者,根本不存在失业问题,论薪酬我们是同行业中最高的,你只要在这里干上三年五年以后,所得报酬养老绝对没问题,至于医疗,到时到公司报销即可,房子嘛,保你三年后买得上房子。张平一听,觉得有道理,于是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天有不测风云。张平在这家公司干到第三年,突然患了风湿性关节炎。由于公司没有给他上医疗险,他拿着医药费用单据去找公司经理,希望公司能给报销,哪怕报销一定比例也行,因为如果由他一人承担全部医疗费可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可是公司的答复是,公司没有这个先例,医疗费用不能在公司报销。这时,张平才想起当初签合同的情形,他万分后悔当时没有坚持自己的主张。
东北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徐峰提醒毕业生,签约是一件慎重的事情。毕业生在求职时必须清楚,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兑现。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把双方口头商谈的内容全部写进协议,签约前还应反复检查,保证协议内容无歧义和遗漏。在签约之前多向学校老师或有经验的人取经,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敢于向企业提问,认真了解企业的情况,充分论证后再签约。必要时,毕业生还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聘收费——名目多防不胜防
北京某大学毕业生王茜,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这家企业规模虽不大,但看上去比较正规。王茜的所有手续都办得很顺利,对自己的岗位也算满意。但是经理告诉她,因为她没有工作经验,上岗前要参加一个月培训,交培训费800元,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将培训费再退还给她。王茜看经理非常认真,心想这家企业用人还挺严格的,于是不假思索交了钱。但是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公司人事部门却通知她,说她没有通过考核,就不录用她了。王茜一听气坏了,找经理理论,经理避而不见,找业务主管,业务主管指着培训条款说:“你看这里说得明明白白,考核合格才退费,你考核不合格,我们在你身上花了这么大的人力物力,难道白费了不成?”王茜性格泼辣,说你不退费就是诈骗,我到市劳动局告你们。那位经理怕事情闹大,才把钱退给了她。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骗局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只能自认倒霉。毕业生求职前,要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文如《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劳动招聘、人才市场及劳动争议等条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白供职单位哪些做法合法合理,哪些做法不合法不合理,当遇到各种名目的收费时,要坚决抵制,不要受其职位、薪金的诱惑,不管这个企业的许诺多么诱人,这样的企业是靠不住的。
东北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徐峰说,防范择业骗局,首先要摆正心态。当前,部分大学生就业面临一定的困难,在面对选择的时候难免心情焦躁,容易受某些利益的诱惑而上当受骗。其实,大学生就业,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寻找一个奉献才华、收获成长的工作,有自信的人才能够从容应对。要把企业的发展和自己将要做的工作放在首位,把利益放在次位,这样就不会轻易陷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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