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如下:
1、定义: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或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并放弃进一步争议。而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磋商和达成协议;
2、第三方介入:在和解过程中,可以没有第三方介入,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协商。而调解是有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帮助当事人进行沟通、磋商和达成协议;
3、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内容。而调解协议一般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4、主动性:和解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协商和达成协议,双方有更多的主动权。而调解是在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员起到引导和协调的作用;
5、适用范围:和解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纠纷或争议,包括民事、商事、劳动等。而调解在某些特定领域和案件类型中更常见,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
民事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3、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4、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5、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一、概念不同: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2.行政调解:
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3.司法调解:
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二、机构: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发起。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发起。
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由法院发起。
扩展资料
人民调解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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