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有哪些
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有哪些如下
1、税收优惠
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包括税收优惠、税费减免和实行税费减免优惠等。税收优惠是指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税费减免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毕业两年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这些政策优惠减轻了大学生的企业经营负担,促进了创业就业。
2、创业培训
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包括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等。
其中,免费创业培训针对有创业意愿但尚无明确创业想法的人员所开展的创业启蒙教育,帮助潜在的小企业主产生可行的企业想法;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则是向参加培训的人员介绍开办企业的各个步骤,以及怎样完成自己开办企业的各项可行性调查研究,帮助参加培训人员创建有生存能力的微小型企业。
3、创业担保贷款
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等。其中,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贷款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4、创业补贴
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包括创业补贴、资金扶持政策、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享受培训补贴等。其中,创业补贴是地方政府给予高校毕业生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创业初期的资金支持。
创业者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还可以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政策优惠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和资金支持,促进了创业热潮的兴起。
5、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政策优惠包括: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培训补贴。
其中,享受资金扶持政策是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这些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大学生专项就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和地方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都给予了很多政策支持,比如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场地和设备、免费咨询服务等。同时,大学生还可以参加各种创新创业大赛和活动,获得奖金、资金和资源支持。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首先,国家设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向全国高校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此外,还有“双创计划”、“青年创业扶持计划”等政策,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除了资金支持,政府还提供场地和设备。随着双创基地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创新创业空间和孵化器落地,为大学生提供了便利的工作环境和优质的服务。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帮助大学生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大学生还可以参加各种创新创业大赛和活动。比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不仅可以获得奖金、资金和资源支持,还能够与行业专家和企业家进行面对面沟通,拓展人脉和经验。
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具体包括多个方面,主要涉及到资金支持、场地和设备支持、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和活动等。其中,政府每年向全国高校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府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帮助大学生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政府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场地和设备;政府还举办各种创新创业大赛和活动,为大学生提供了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的机会等。
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得到了国家和地方的积极支持,在创新和创业领域为广大大学生提供了更多机会和便利。希望更多的大学生能够抓住这些机会,勇敢创新,勇攀事业的新高峰。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大学生专项就业政策有: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3、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4、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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