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0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2.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沈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单位或工作单位公章;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出具申请人编制证明;
4.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申请人须为企业法人,提供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应及时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予补发。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毕业五年内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申报期限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受理部门及地址: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
六、****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22531302
沈河区人社局24855507 和平区人社局 31912275
皇姑区人社局86267667-8102大东区人社局 88504833
铁西区人社局25711356 于洪区人社局85831307
浑南新区人社局23844089 沈北新区人社局89863050
苏家屯区人社局89121280 辽中区人社局87821329
新民市人社局 87851026 康平县人社局 87338066
法库县人社局 87125305 经济开发区人社局25371739
政策官方来源:
近年来,为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目前正是高校毕业季,一起来看看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到你。
如果你走出校门选择自主创业,国家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你。
毕业后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适用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如果你已经找到工作了,选择留在自己喜欢的城市工作。那么,你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比如最常见的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支出等。
房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国家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
招用毕业大学生企业也可享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适用企业范围
上述政策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提示: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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