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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就业补贴政策是什么

百变鹏仔6个月前 (05-12)阅读数 4#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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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就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补贴、“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见习补贴、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助等。

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监教育类毕业生,下同)、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五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资金拨付: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或到单位银行账户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三支一扶”人员补贴

适用对象:三支一扶”省级计划招募的高校毕业生。

工作生活补助标准:服务期内按照专科、本科、研究生分别不低于2500元/月,2600元/月,2700元/月,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6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放一次性3000元安家费。

落实社会保险待遇:“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

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按“三支一扶”办下达的招募人员名单发放。

三、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

1.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补助标准:

基层岗位补贴:“政府购岗”人员岗位工资补贴按照专科、本科、研究生分别不低于2200元/月,2300元/月,2400元/月,均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工龄工资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资金拨付: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提交材料审核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安置在岗位人员的本人银行卡账户。

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4050”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等。

大学生未就业补贴政策是什么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1.离校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高校毕业生;

2.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助标准: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的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资金拨付: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提交材料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银行卡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

包括: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年度普通高校和中职业学校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家庭的毕业生

补助标准: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2000元/人。

资金拨付:每年10月底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采取资金直补到人,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年度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补助标准:“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300元/人。

资金拨付: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七、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失业人员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

补助标准:从2020年4月起,将见习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资金拨付: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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