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局长和政法委副书记区别
县司法局局长和政法委副书记在级别、职权和发展前景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1. 级别:县司法局局长和政法委副书记的职务层次都是县处级正职,因此他们是平级调动,不算提拔。
2. 职权:县司法局局长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和监督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开展刑罚执行和司法所管理等工作。而政法委副书记则是党委的工作人员,是政治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治和法律工作,包括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制定和执行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协调和指导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领导和组织开展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3. 发展前景:政法委副书记作为副职,直接转任书记可能性不大,提拔其他副厅可能性也很小。县司法局局长作为政府部门一把手,直接提拔案例也不多。因此,两个岗位比较起来,因为司法局是一把手,可能会稍微胜出一些。
综上所述,县司法局局长和政法委副书记在级别、职权和发展前景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但两个岗位都是重要的领导职位,承担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各地有所差别。 司法科员,即从事司法的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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