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法律分析
其一,性质不同。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其二,条件不同。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条件限制,即当事人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既无时间限制,也没有管辖权的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申诉。其三,效力不同。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人民法院和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五、 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和申请再审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程序时间点不一样。而且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而申诉是指对生效判决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申诉成功之后会出现再审,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 ,分为两种: 1、非 诉讼 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非诉讼上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没有讨论区别的必要,因为二者从概念上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区别。这里主要讲诉讼上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案件类型的不同上,申诉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没有申诉。由此而产生的几个区别。 (一)提交诉状不同 1、 刑事申诉 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请再审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再审,申请人应提交“行政 再审申请书 ”。 3、民事申请再审 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 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请再审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请再审的有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人民法院。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请再审 行政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 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民事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 刑罚 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请再审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五) 管辖 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 二审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 一审 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 死刑 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请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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