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仲裁是指出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将其纠纷约定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来裁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项,也由仲裁机构来划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我国行政仲裁的效力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仲裁和诉讼区别如下:
1、仲裁和诉讼提起发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订立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必须是书面的,没有书面协议不能仲裁),自愿将双方发生的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介入,进行裁决,协助双方解决纠纷的社会救济机制,协议可以是纠纷发生前订立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订立的。
诉讼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可。属于公力救济,也就是借助国家公权力介入,具有强制性。
2、仲裁和诉讼可受理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行政纠纷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即使双方有协议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收养关系是否继续、监护义务等等有关的纠纷,都不适用仲裁。
而诉讼则没有此类限制。诉讼可容纳的范围极广,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都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裁决。
3、仲裁和诉讼的管辖机制不同
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分,管辖机构的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愿。
诉讼则较为严格,提起诉讼须按照法律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不可随意约定。
4、仲裁和诉讼的自主选择权范围不同
仲裁提起后,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单中任意选择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从而组成仲裁庭。
但诉讼提起后,除根据法定情形可申请回避外,当事人不可自由选择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诉讼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自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的裁判结果为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可再上诉,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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