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前辈们,高校给正式编制的非升即走什么情况?
其制度本质是用工单位给予应聘者一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时对其进行考核,如该员工得不到升职,必须离开该单位。“非升即走”制度是一种在许多组织中广泛使用的用工制度,例如企业、军队、高校、医生及律师行业等领域。
高校教师施行“非升即走”聘任模式源于美国私立大学,是终身教职制度的一种辅助运行规则。1716年,哈佛大学在保留教授终身教职的同时,对初级教师的任期进行改革,与助教只签3年合同,期满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而此前无论是助教还是教授都是无任期限制的终身职。
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防范由于工作疏忽或人情关系导致反复续聘而延长实际聘期,以达到甄别和选拨优秀人才的目的。到1820年哈佛已经行成了临时助教和永久教授相分离的职业轨道,由此奠定了“非升即走”制度的雏形。
“非升即走”制度的法理基础:
对于“非升即走”制度发端于美国私立大学,有学者认为,这与战争、殖民及多民族融合缔造的美国特有的竞争精神密切相关,从而使得经济理性深深植根于美国高校。或许竞争精神及经济理性是激发美国高校对人才进行甄别的内在动力,但在分析具体制度时,还应将其置于美国特有的法律框架下观察其运行情况。
在私立大学教师与校董事会存在私法契约关系,其运行纯粹由普通法的契约法支配,私立高校设定终身教职标准属自主经营权范畴,只要在契约法框架内未显失公平,最终标准就有赖于劳资双方的博弈与妥协。对于公立高校而言,公立大学与教师既有公法关系也有私法契约关系,只有当州宪法或法律授权高校可以自主聘用教师时,公立高校才可以通过章程及契约实施“非升即走”制度。
由上观之,私立高校拥有的教师聘任自主权更为充分,公立高校在处理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时面临更多挑战,措施也更为迂回。我国高校在适用“非升即走”制度时面临的法律环境则要复杂的多。
非升即走是高校教师制度中的一种人事管理政策。
非升即走是指在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中规定,如果教师在聘期内未能达到晋升职称的要求,合同将不再续聘。这个政策的核心指标是晋升职称,包括讲师升为副教授,以及青年人才项目到期后转为教授。这种合同制和聘期制在近些年成为国内高校教师的普遍政策。非升即走并非惩罚制度,而是一种人事管理行为,旨在对教师的绩效进行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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