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管理的四大职能,谈一谈如何做好大学学习与生活的自我管理
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自委”)是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的发挥自我管理与服务的学生自治组织,该组织秉承“讲政治、讲服从;讲奉献、讲服务;讲创新、讲发展”的工作理念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的服务宗旨,坚持“引导同学、服务同学、树立形象、共同进步”的工作目标,全心全意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动员和组织全体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充分发挥大自委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大自委榜样形象,打造校园精英团队,加强学生干部的责任心,优化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学工部(处)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条 工作理念:讲政治、将服从;讲奉献、讲服务;讲创新、将发展。
第三条 组织宗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
第四条 工作目标:引导同学、服务同学、树立形象、共同进步。
第五条 大自委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 主席团由公招竞聘产生,在学生处领导下服务全校同学,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二) 各中心(部门)干部由主席团选拔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 主席团和各中心的职权划分,遵照在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中心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 大自委各部门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基本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本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团结全校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成长为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的新时代优秀大学生。
第八条 本会是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的学生自治组织。通过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与沟通,加强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动员和组织全体学生建设美好的工商大学。
第一章 组织成员
第九条 参选条件:拥有重庆工商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且通过本会人员选拔,均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享有放弃成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令;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大自委名誉;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各种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未经组织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大自委下设秘书长、主席团,统筹大自委工作。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公寓社区中心、勤工助学中心、学风建设中心、朋辈心理帮团和兰花湖管理中心等六个职能部门。
第一节 秘书长
第十三条 大自委设秘书长两名,由校党委学工部(处)老师担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指导大自委主席团工作,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接受主席团的工作汇报。
第二节 主席团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大自委的常设机关,由公招竞聘产生,接受校党委学工部(处)的领导,秘书长的指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主持大自委的日常工作。
(一)有一年及以上学生工作经历的重庆工商大学本、专科学生可以参与大自委主席、副主席公招竞聘;
(二)大自委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大自委主席全面主持大自委工作,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决定,公布章程制度,任免各部部长,授予大自委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对外代表大自委与其他学生组织进行沟通交流,接待其他学生组织成员代表,为大自委对内对外最高代表。
第十七条 大自委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指导各分管中心的相关工作,大自委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十八条 大自委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公招竞聘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十九条 大自委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大自委副主席兼办公室主任继任主席的职位。
大自委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秘书处会同主席团商议,从该中心部门中选拔部长代理副主席行驶职权。
第三节 办公室
第二十条 办公室在校党委学工部(处)学生科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协调大自委各中心事务,下设人事财务部和策划组织部两个部门。
(一) 人事财务部
1. 负责大自委经费、财务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
2. 负责大自委文件的起草以及各种资料的建档和保管;
3. 对大自委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 策划组织部
1. 负责大自委会议和其他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
2. 负责大自委的宣传报道和记者队、礼仪队、主持队的选拔和管理;
3. 负责与校内各学生组织以及校外各工作单位的联系交流;
第四节 公寓社区中心
第二十一条 公寓社区中心在校党委学工部(处)公寓管理科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对全校公寓、楼管会、党员服务站和楼栋助理进行管理,下设事务服务部、文化宣传部和监督检查部三个部门。
(一) 事务服务部
1.负责中心财物、档案的管理;
2.负责中心成员、楼栋干部的培训、考核和评优
3.协助公寓管理科组织安排各项会议和做好寝室资源的日常管理;
(二)文化宣传部
1.负责公寓工作的宣传报道;
2.负责各楼栋宣传栏、党员服务站、学习室的检查和管理;
3.协助公寓管理科建设公寓文化,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管理网站;
4.负责公寓社区各项公寓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开展;
(三)监督检查部
1.负责定期对各楼栋寝室清洁卫生、安全状况、晚归不归、夜晚上网状况、辅导员值班状况的抽查及评定;
2.负责对全校各楼管会干部、楼栋助理的技能培训、业绩考评与工作监督;
3.负责楼栋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
第五节 勤工助学中心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中心在校党委学工部(处)资困助学办公室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对全校资困助学工作和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下设人力资源部、校内事务部、宣传部、市场拓展部和勤工助学书报亭五个部门。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中心培训和考核,制定人士需求方案;
2.负责中心财务和档案的管理;
3.负责对各学院勤工助学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负责对大学生周末文化广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校内事务部
1.负责学生处资困助学办公室贯彻落实资困助学具体方案,对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校内三助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别工作及信息维护;
3.负责调查学校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反映学生的建议和意见;
(三)宣传部
1.负责勤工助学中心的宣传报道和网站管理;
2.负责管理和维护中心网站,及时对相关网络信息进行采集、审核、登载;
3.负责对中心固有资产进行保管。
(四)市场拓展部
1、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联系与协调;
2、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实践基地的调研、考察、谈判和业务联系;积极与校外商家洽谈,致力于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3、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维护。
(五)勤工助学书报亭
1.负责书报亭兼职人员的管理;
2.负责书报亭的日常管理;
第六节 学风建设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风建设中心在校党委学工部(处)学生教育科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对全校学风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下设学风调研部、学风督察部和国旗班三个部门。
(一)调研部职责
1.负责协助学生处学生教育科开展学风建设专项调研、课堂秩序检查、课堂评学、考风考纪检查等工作;;
2.负责中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负责中心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宣传报道。
(二)督察部职责
1.负责考勤员的选拨、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2.负责学生、辅导员出勤数据的统计上报;
3.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中的协调、反馈工作。
(三)国旗班
1.负责新队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思想教育;
2. 负责国旗、制服等相关物品的保管;
3. 负责日常升旗及大型活动的升旗仪式。
第七节 朋辈心理帮扶团
第二十四条 朋辈心理帮扶团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办公室老师和主席团指导下对全校学生的心理动态进行调研并解决学生心理问题,下设信息联络部、心理调研与咨询部和心理宣传部三个部门。
(一)信息联络部
1. 负责中心财务和档案的管理;
2. 负责对全校各班心理联络员和本中心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心理调研与咨询部
1.负责全体学生的心理调研与咨询;
2.负责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办公室做好心理培训与帮扶工作;
3.负责中心活动的策划组织。
(三)宣传网络部
1. 负责心灵导航网站的维护与更新;
2. 负责《心灵导报》的编辑和出版;
3. 负责中心的宣传报道。
第八节 兰花湖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兰花湖管理中心在主席团的指导下配合通识学院对兰花大一新生进行指导和管理,下设事务管理部和导航督察部两个部门。
(一) 导航督察部
1、 负责督察导航学长工作情况;
2、 负责协助通识学院开展大一新生的迎新和军训工作;
3、 负责与通识学院主席团工作接洽;
(二) 事务管理部
1. 负责中心的财务和档案的管理;
2. 负责中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负责中心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4. 负责协助办公室做好在兰花湖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制定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即刻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废止、修改需由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主席团提案,经过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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