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超市卖烟吗
不卖的。
学校周围的超市里面,都不允许卖烟。
超市一般是指商品开放陈列、顾客自我选购、排队收银结算,以经营生鲜食品水果、日杂用品为主的商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59条等法律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卷烟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等法律规定。同时,《民法典》第17条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作出具体的界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因此,超市经营者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出售卷烟的不能视为违法因素,不应受法律的限制。(注 明:“周岁”年龄是以自然人出生的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在校园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章)第18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烟、酒和**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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