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 什么是保全?
1.按照保险行业的要求,保全就是保险公司在满期金给付、契约变更、年金等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的服务,这其实指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有效保证客户保单,按照客户要求变更保单,从而让客户得到更好的服务。
2.保全的服务范围有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等方面。
扩展资料
保全的类型
具体来说,保全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保持客户的基本信息得到及时更新,便于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客户。客户投保时都会留有****和信息,例如电话、通讯地址、银行账号等,一旦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则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可能造成一些服务的缺失,例如发票邮寄、转扣款失败等。?
2.保险计划本身的变更。例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计划,通常有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金额、追加保费、暂缓缴费、犹豫期内退保、有效期内退保等。?
3.生存金、红利等客户利益的领取、转换。对于有生存金、红利等这类保险,到期可以领取时,客户可以要求代理人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 这些服务虽然不会像理赔服务那么重大,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专业、敬业,确实也可以让客户节约时间,体会到真正保险服务的价值所在。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两者存在的显著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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