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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要求什么条件

乐乐6个月前 (05-22)阅读数 5#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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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主要有政审、身体、年龄等条件。政审只要没有犯罪记录等,一般来说都会通过的。

1、身体标准: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视力标准可适当放宽:接收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眼裸视力4.7以上;或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6以上,另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5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4.8以上;接收补充到技术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一眼裸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每一眼4.7以上。接收培养指挥干部的毕业生,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气质形象良好。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其视力、身高标准还可适当放宽。

参军要求什么条件

2、年龄限制。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在校大学生参军的条件及待遇

一、大学生当兵入伍对身体的要求主要是视力、身高、体重:

1、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2、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3、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说明: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二、大学生当兵入伍对年龄的要求如下:

(一)男兵报名年龄

1、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

2、 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

3、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

(二)女兵报名年龄

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岁。

说明:年龄 = 报名年份-出生年份。

参考资料:

全国征兵网官方网站。

入伍要求:

1,身体基本素质要求(身高、年龄)。

2,品德要求(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3,视力要求,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4,政治要求。第五,文化要求。

入伍待遇:

1、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义务兵津贴,第一年为每月850元,第二年为每月950元。

2、服义务兵役期间,大学生士兵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为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

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4、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义务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以2017年毕业的四年本科为例,服役2年,经济待遇约18.3万元(以上是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具体标准以各县(市、区)公布数据为准)。

6、在校生参军入伍可以保留学籍,退伍后的两年内可以选择复学。

7、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我省规定录取比例不低于70%。

8、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

10、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1、在部队表现优秀的,满足一定条件可选拔为军官。

入伍后培养使用问题: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 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取得全日制高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大学生入伍,当兵两年后可直接提干成为军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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