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的奴隶制度
简介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或者说主仆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基本承认到战国开始就没有了奴隶制。在民国成立后,中国最终从法律上明确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发展
夏、商、西周时代,都是奴隶制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春秋中期,秦国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这个体制,使国民(自由民)与奴隶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民要处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清初也对汉人实行奴隶制,至雍正年间才废止奴隶制,清初经济繁荣,康熙皇帝采低税负,像明朝一样卖身为奴者实际上已大幅减少。 朝鲜
在朝鲜王朝,官员若被判了谋反罪,其家人会被充作官婢使用。这些官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说相等于国家的贱民。不过,另一方面,国家亦为这些官婢提供一个翻身的机会:若他们有幸可以考医科成为医官或医女,医官可以除去贱民的资格,而医女则无法除去贱民的资格。
伊朗
伊朗(旧称波斯)是第一个废除奴隶制并在所有的帝国建设及军队中使用有偿劳动力的文明。波斯帝国的建立者居鲁士大帝在他的人权宪章中废除了奴隶制,这本宪章现在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
印度
古希腊历史学家Arrian在他的著作Indica里写道:“这一点在印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整个印度都是自由的,根本没有一个印度人是奴隶,在这一点上他们和拉科尼亚人一样。然而拉科尼亚人使用希洛特人作为奴隶,但印度根本就没有奴隶,更谈不上任何印度人成为奴隶。”但印度却带有严重种族歧视的种姓制度。
中国古代时,奴隶从什么时候开始没有的?
秦代社会的阶级组成,除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基本阶级外,还有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考察秦代奴隶阶级状况,对于正确认识评价秦代具有重要意义。
秦代奴隶的来源及构成秦代的奴隶分为私奴隶和官奴隶。私奴隶的来源和构成:一部分通过买卖得来,一部分则为债务奴隶,还有一部分是因功赏赐的奴隶。秦代实行的军功爵制,因功获赏者,可以获得与爵位等级相应数目的奴婢。此外,对于抓获罪犯者也以赐臣妾为奖赏。奴隶有的是罪犯家属,经官府没收后,再由官府卖给私人。还有一小部分奴隶原是自由人被人掠卖,成为奴隶。秦代有不少破产农民沦为奴隶,汉高祖即帝位后曾下诏书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官奴隶的来源和构成:一是俘虏,二是罪犯及其家属。
以战俘为奴隶。远在奴隶制鼎盛的殷周时期,战争的目的之一就是掠夺奴隶,以充实国内劳动力,殷商还以之为祭祀的祭品和奴隶主的陪葬品,直到秦代仍然以俘虏为奴隶。秦律规定:“寇降,以为隶臣。”但是否严格执行不得而知,不过秦国在统一战争中俘虏很多,国家将一部分战俘转为奴隶的数量肯定可观。
战争中不勇敢死事,而又骗取了爵位的,要处罚为隶臣。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沦为隶臣的,不是一般作战不勇敢的人,而是冒充勇敢死事骗得爵位的人。由这种途径沦为隶臣的人不会多。
通过买卖获得奴隶。《封诊式》曰:“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病也,毋它坐罪。’令令使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奴隶丙因为骄悍,不田作,不听主人令,经过一定法律手续,按市场上奴隶价格卖给了官府。这里有两条信息值得重视:一是士伍是无爵之人,也可以拥有私奴;二是奴隶主可以将私奴卖给国家。
奴隶的后代,不能摆脱奴隶身份,仍然被当作奴隶。秦律曰:“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秦律中屡屡出现的幼小的奴隶,不会是因为本人犯罪而成为奴隶,因为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刑事责任。
秦法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一般性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答问》曰:“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乙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及至成年后量罪定刑。《法律答问》曰:“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身高六尺时,还是未成年人,尽管犯下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
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拘系的各种罪徒及其家属。这是秦国统一后奴隶的主要来源。据《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隐官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仅阿房宫和骊山之役,便使用刑徒七十余万人,如果加上散布在全国各地从事劳作的刑徒,数量就更庞大了。《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司马贞说:“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法律答问》曰:“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秦律中此类规定比较多。
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分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
秦代奴隶的劳作及生活待遇秦代奴隶从事的领域十分宽泛,包括从军戍守或作战,从事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手工业制造,担负官府和私家各种杂役,为工商业主驱使等。奴隶不仅从事繁重的劳动,而且生活待遇也很低。
国家对奴隶的口粮实行严格的限制。《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
劳作有轻有重,隶臣妾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情况不同,口粮标准也随之不同。公允的讲,古代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这种口粮分配,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奴隶往往吃不到规定的足额的口粮标准。如《金布律》规定,隶臣妾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来赔偿。如果一年内扣除的衣食还不足偿还之数,则令隶臣妾居作。
没有过失的,口粮标准也被基层官吏削减。《仓律》还规定:“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月底剩余口粮移作闰月口粮。《仓律》亦规定:“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十月即秦代的首月。根据这条律文,小隶臣妾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不能立刻食用大隶臣妾的口粮标准,等到明年十月开始增加口粮。秦代统治者还以饥饿来惩罚刑徒。《仓律》规定:“食阨囚,日少半斗。”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只能有三分之一斗的口粮。秦代一般人每天两餐,按规定筑墙的隶臣妾早饭口粮半斗,受饥饿惩罚的囚徒一天的口粮还低于隶妾一顿早饭的口粮。
秦律规定,男有爵者56岁免役,无爵者(士伍)60岁免役,停止给事公家徭役。但到了免役年龄的隶臣妾是否按此规定执行,尚无定论。《仓律》规定,免隶臣妾、隶臣妾筑墙和做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役,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仓律》又规定,年当免老的隶臣,允许用一个壮劳力赎身。综合分析,可能奴隶到了免役年龄,可以免役,但需要有一个壮劳力赎身,否则还要继续劳动。不过,对无人赎身而继续服劳役者的劳动强度可能会降低或放松管制。对老年犯罪者,仍然罚劳作,只是比一般犯人相对轻松些。《司空律》规定:“仗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持杖而行的老年城旦劳作时,一般不加以监管,有指名加以监管的,则加以监管。
至于国家奴隶的衣服,只能达到不裸体的程度。从《金布律》看,一年之中,国家发放两次衣服,从四月到六月发给夏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发给冬衣。过期不领,不再发给。囚有寒者为褐衣,大褐一,用枲(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值三十六钱。某些刑徒奴隶的衣服不由国家供给。《司空律》规定:“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隶臣之妻是更隶妾或自由人,官府要收取衣服,这是对有家室的隶臣的额外榨取。
秦代对逃亡奴隶的防范及处罚为了防止奴隶逃亡,国家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
一是规定负责管理和监领奴隶的人,如果奴隶逃亡,则给予惩罚。《法律答问》曰:“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又去之,一月得,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又亡,卒岁得,何论?当耐。”
二是捕获逃亡奴隶的人,国家给予奖赏。《法律答问》曰:“捕亡完城旦,购几何?当购二两。”“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何?”
三是对抓获的逃亡奴隶,一律从重处置。《法律答问》曰:“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何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五十,备系日。”
秦朝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而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几乎终老屯戍。秦之谪戍者有八种人,即逋亡者、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犯罪的闾左,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谪戍之制即“郡国中都有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
1910年清廷下谕颁布《钦定大清刑律》,才彻底取缔奴隶制度。在这部现代刑法典里,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人口买卖制度被彻底禁止,主奴名义在法律上绝对成为非法。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中国奴隶制是从夏朝开始,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已逐步消亡,到秦朝、汉朝奴隶制彻底被封建制度所代替。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民要处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
扩展资料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局限性,是在新式生产工具出现以后才充分暴露出来的。
新式生产工具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到新水平的标志,但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奴隶劳动中不能被广泛采用,这证明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发展的桎梏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之日,也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走向没落之时。
生产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们极端仇视劳动,奴隶主们极端鄙视体力劳动。许多田地荒芜,手工业衰退,商业停滞,人口减少,经济萧条,出现了严重的衰败景象。
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原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旧的生产关系就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了。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衰败现象,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重要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呼之欲出了,奴隶社会已经走到了尽头,封建制度已经作好了接班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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