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后自首算自首吗
法律主观: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不算作自首。因为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不符合法律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规定的条件。自首满足一定法定条件后可以取保候审。
一、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不算作自首。理由如下:
1.不符合法律以电话方式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再主动到案或亲属陪同等方式均视为主动直接投案,但发生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的规定。所谓自首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2.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对自首犯在量刑上有明确规定,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又出于何种目的投案,若认定为自首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做法无法体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立法宗旨,相反对同类型案件中未逃跑反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又不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被告人而言明显与量刑均衡原则相违背,势必造成较坏的社会效果。
另外根据《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三款规定,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动投案和自首区别
自首和主动投案的区别是概念不一样。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包括以下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形式如下: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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