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广义的法律是指中国法律的整体,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平常说的就是这个意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这些规范性法文件都具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效力等级的差别。即根据制定机关不同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差别。?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也就是法规包括法律,法律属于法规的一部分。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区)级、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是说明法律和法规的区别,是从狭义角度区别的。如果从广义上讲,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广义的法律指中国法律的整体,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法律、律法、法典、法律体系的概念是什么,以及相互之见的联系与区别?
法作为社会现象之一,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性的意思是: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4.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与此相比,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2.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
(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
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即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很多情况下,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力量。
2.国家强制力的使用必须要合法,合法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使用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法的可诉性有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法就是指一定的规则,比如老百姓口中的法,今日说法的法,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按照你的理解自己判断什么是法,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法
***法律——如果放到你这个问题理,法律应当是指部门法,也就是民法经济法,商法,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它与宪法、地方性法规等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一个国家所有法的集合,如上所述
***律法是古代的说法,如大明律是明代的法典,律即涉及民事方面的法律又涉及刑事方面的法律,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法典就是将由相关作用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在同一个载体上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判例法国家是没有像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大法典的,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我国也正在讨论中国民法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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