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县与一般的州县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哦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十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
“洲”和“州”写法相近,读音相同,又都可做地名用,但是两者仍有明显区别,不可随意加多或省略三点水。 “洲”有水字偏旁,是水中之地的意思。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第一篇《关雎》有个脍炙人口的名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此“洲”亦即水中绿地;现在世界上的亚洲、欧洲、非洲、美洲……的“洲”仍然是水中大陆的意思。古人曾把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说成“三山六水一分田”,他们认为山占了百分之三十,水占了百分之六十,田地才占百分之十。比例虽不能说十分精确,但是,古人测算的水多田少是正确的。 因此,陆地(洲)是被水包围着,才有了上述的欧、亚、非、美洲说法。 “州”则本是古代行政区域名,比如二千多年前的汉代前后,全国有过九州或十三州记载,“州”大体上同现在的“省”差不多。因此,现在我们自己称中国还有“神州”、“九州”说法。 不过,要注意中国的行政“州”在元、明、清代时,大大缩小,差不多相当于“县”了。所以至今有些“县”还同时叫做“州”,比如旧时沧州亦沧县;通州亦即通县;涿州即涿县。近代“州”已变小了。 明白了“洲、州”区别,那么在书写神州、欧洲、俄亥俄州、五洲四海、只许州官放火……时,就不会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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