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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加偏旁组新字有哪些

梵高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强奸罪妇女

畏加部首成新字

喂 喂食

偎 依偎

猥 猥琐

煨 隈

拼 音 wèi

部 首 田

详细释义

1.怕:~惧。~难(nán)。~罪。大无~。望而生~。

2.敬服:敬~。~友(使人敬服的朋友)。后生可~。

畏加偏旁组新字有哪些

您好,二者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的目的。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强奸(未遂)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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