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的行为准则有哪些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三、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七、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八、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十一、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十二、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十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十四、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五、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转摘的资料: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基础文明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共同创造一个优美、安静、舒适、文明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大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文明学习,文明生活,做文明的大学生。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1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上午上课时间不得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2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禁止在图书馆和教学大楼内举办舞会 ( 节假日除外 ) ;禁止穿拖鞋、裤衩、背心进入教学区;严禁在教学楼附近进行体育活动;严禁在教学大楼内滑旱冰、骑自行车和高声喧哗等;
3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
1 .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
2 .男女交往,文明大方,举止得体;
3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体活动中,不鼓倒掌,不起哄;
4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将废弃物品投入果皮箱内,严禁随地吐痰;
5 .通知、广告、海报、标语等经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6 .禁止雨雪天穿越足球场,禁止翻越栏杆;
7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8 .禁止在操场等地露宿,严禁在教室和实验室睡觉;
9 .严禁打麻将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0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第四条 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宿舍环境。
1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2 .午休和晚上熄灯以后,严禁从事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3 .禁止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4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5 .禁止在异性宿舍长时间逗留,严禁留宿异性;
6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
7 .严禁在宿舍点蜡、违章使用电器和各种明火炉,严禁生火做饭;
8 .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宿舍干静整洁,争创文明宿舍;
9 .严禁学生在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之内由班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系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人员,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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