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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与止付有什么区别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被执行人财产

止付是管理行为,可以是银行实施的总行止付、发卡行止付或账户持有人主动止付等;而冻结一般是银行主动做出的,例如法院要求的保全、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全等。

止付多数发生在信用卡上,而冻结大多数情况发生在银行卡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保全和查封的区别

小伙伴们应该经常听到谁谁被查封了,财产被冻结了。但详细来看,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平行的。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产查封与冻结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财产查封与冻结的区别

 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 措施 。

 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之间的区别

 根据执行理论,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禁止债务人或其他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之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自己之存款,以维持其现状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查封、扣押属于相同的一类,冻结、扣留又属于一类。查

 封与扣押的根本区别就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查封的财产一般留在原地,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自行保管,只是禁止其处分、转移,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脱离被执行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控制,禁止其占有、使用和处分,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和异地扣押。笔者认为,虽然查封、扣押、冻结和扣留均可以认为是控制性执行措施。

 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查封,是一个大概念,选择不同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采用的执行 方法 也不同。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权交易或在物上设置他项权利;

 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

 冻结,一般是对银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与止付有什么区别

 扣留,一般是对个人的到期收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之所以加以区别,是为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语更加准确、严谨。

冻结财产和保全财产的区别

 债的保全,主要运用与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债的保全属于法律制度。如果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发起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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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全不等于查封,查封只是保全的措施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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