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民事权利和主张民事权利的区别在哪里?
楼上的说法我不敢苟同,因为无论是行使还是主张的民事权利都必须有法律的支持为基点,否则不成其为权利。而依据是否需要他人的帮助来区分行使和主张民事权利,我认为也不尽合适。
所谓行使民事权利是一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也就是说你可以去通过实施或者不实施来行使你的民事权利,譬如说继承遗产 你可以积极的去接受遗产 或者在得知某人给你遗赠的情况下采用不予理睬的方式放弃遗赠。这都可以认为是行使民事权利。
而主张民事权利必然是积极的一种行为,是为了维护你的民事权利而通过积极的方式来表达你拥有民事权利的意见和主张。
但是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通用,无需过分区分。
异:张之洞维护清朝的封建制度,主张“中体西用”,单纯学习外国的制造技艺,兴办官办工业;维新派主张兴民权,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维新派主张不仅要学习西方科学技术,更应该学习先进的思想文化。
同:两者都主张向西方学习,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富国强兵,创办新式学堂,培养人才。
介绍:
张之洞平生所为最为后人称道的是其在中国教育由封建传统向现代化迈进过程中所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其弟子张继熙曾说:“公常谓中国不贫于财,而贫于人才,故以兴学为求才治国之首务。”美国学者威廉·艾尔斯在其《张之洞与中国教育改革》一书中对张之洞对中国教育改革作出的贡献给予了高度称赞“在张之洞的一生中,中国教育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此,他的努力具有决定性意义”。台湾学者苏云峰更是高度评价张之洞对中国教育改革作出的历史性贡献:“湖北教育改革的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由于张之洞的领导,而张之洞,对教育改革的贡献,并不限于湖北一地,而是具有全国性意义。正是由于张之洞的贡献,而使中国教育始走向近代化道路。”在督鄂期间,张之洞致力于改造旧式书院、创办新式学堂。在张之洞的领导下,湖北教育通过由低等向高等、由普通向专业、由省城向州县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地区性的现代教育体系,其教育规模和质量在当时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戊戌变法,又称百日维新,是指1898年6月至9月21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主要***物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帝进行倡导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工、商业等的政治改良运动。但戊戌变法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抵制与反对,1898年9月21日慈禧太后等发动戊戌政变,光绪帝被囚至中南海瀛台,维新派的康有为、梁启超分别逃往法国、日本,谭嗣同、康广仁、林旭、杨深秀、杨锐、刘光第共6人被杀,历时103天的变法失败。因此戊戌变法也叫百日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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