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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分则

小肉包5个月前 (06-22)阅读数 4#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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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024年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分则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北京大学学生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收看、传播*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医学部临床教学过程中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2005 年6月21日第575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 月1 日起实施。

北京大学

2005年6月21日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如下处理:

(一)挑拨、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或协同他人打架者,从重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否则加重处理;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盗窃或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诈骗情况处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如下处理: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1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对实施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不法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观看、贩卖和传播*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以其他方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第十二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从重处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理。第十三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秽制品、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和毁损公私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者,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第十四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者的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公益劳动擅自离校,实训、实习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节假日除外;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缺操三次计旷课一学时。)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私自在外租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向室外抛洒酒瓶、杂物、生活用品等物品者;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理;

(四)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从事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八)在校期间,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游泳者;

(九)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团体开展活动者;

(十)未经批准的跨校学生集会的组织者。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热、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侵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协会会费占为己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个人悔改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部)代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行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在场的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或在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满7日,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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