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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小肉包7个月前 (06-25)阅读数 5#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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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边疆县是指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内地边远山区的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发展规模,通过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民族部(班)、民族中专(中师)、民族预科班等办学形式,发展民族教育。第五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校设置要相对集中,重视规模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农村小学应创造条件举办学前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克服学习汉语言的障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扫除青壮年文盲,举办乡(镇)、行政村(办事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农、科、教结合,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第六条 在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有通用规范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意愿,可用本民族文字扫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做到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适用、安全,逐步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化、规范化。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做到教师有宿舍、有厨房、有办公室;在县(市)所在地和条件较好的乡(镇)可建立教师住宅小区。第九条 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任教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实行见习工资,除正常晋升工资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每5年可向上浮动一个档次,退休时其浮动工资给予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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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子女报考州属各级各类学校,录取条件与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

(三)在当地工作满20年以上者,按年工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第十条 对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由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教师培训进修。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第十二条 教师应持证上岗。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有关部门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高等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名额。对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实行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制度,学生毕业后回本地任教。

自治州内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学生,并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四条 自治州所属中专、中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降分录取;对个别边远特困村寨的考生,可特批录取。学校应对降分录取和特批录取的学生组织补习。

自治州民族中学、个旧一中和建水一中的民族高中班及蒙自师专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内地县(市)一中应为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举办民族高中班。第十五条 自治州对下列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户籍学生免收杂费和教科书费:

(一)边境一线村寨的学生;

(二)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困难学生。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补助的范围是:

(一)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学生;

(二)民族部(班)的学生;

(三)民族预科班的学生;

(四)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农村户籍考取大学本科的困难学生(限一次性入学补助)。

上述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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