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德育
关于德育
《皮亚杰教育论著选》第四篇现实世界中的教育权利(节选)
道德教育问题和我们刚讨论的关于逻辑或数学教学的问题确实是平行的。我们希望造就屈从于传统和上一辈人的约束的人吗?如果是这样,教师的权威,德育课,再加上强化这一尊奉行为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就是足够的了。如果不是这样,我们是希望培养同时既有自由的道德心,而又有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人吗?那就很明显,不论是教师的权威,还是教师就某个问题所上的最好的课,都不足以产生这种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的生动活泼的关系。只有学生们自己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就是说,形成一种尽可能大的并和共同的智力工作相并行的自治,这样才能导致个性的这种双重发展,使人们既是自己的主人又互相尊重。
许多教育实验已确定了自治的效果①,在自治不构成一种人为的强制方法,因而引起矛盾的时候,这和整个学校的精神是一致的。另外,许多心理学的研究已经明确地指明了关于各种权威的关系,成人和儿童彼此之间或儿童们自己之间的各自的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进行的这些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实验曾发现,在战后出现的“儿童村”的悲惨环境之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真正鼓舞人心的复苏:也许由于共同的不幸而结合在一起的儿童们的小社会能为我们今天提供对于人类较好未来是有希望的最可靠的理由。因为很明显,在由友爱和自由所形成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一种更新的可能性(就是说,不是顺从,而是自愿承担的责任)。
我们刚才已承认,个性的相互联系方面是自主和互利。以尚未达到个性状态的个体而论,其特点是不懂一切规则并在他和物理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中以自己为中心,而已形成个性的人,却是能把自己的自我放在和别人的自我的相互关系的真正的观点的个体,就是说,他把自己的自我,放入一个同时具有自主训练和自己的活动的基本非中心化的互助关系的系统之中。因此,德育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保证这种非中心化,建立这种训练。但是教育者用来达到这一双重目标的方法是什么呢?要么是根据儿童心理的本性,要么是通过儿童和其周围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的建立来提供方法。
最先在儿童的心理结构中发现了三种能够影响儿童道德生活的情感或情绪倾向。首先,一种爱的需要,它以各种形式从婴儿期到青少年期的发展中起着主要作用。其次,对那些比他自己大的和强的人有一种畏惧感,这在他的服从和信奉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并且在几种道德教育制度中不同程度地被使用着。第三种情感是混合的,同时由爱和恐惧组合而成,这是所有道德学家们着重指出的,在道德意识的培养锻炼上特别重要的尊敬的情感。对有些人来说,尊敬构成了一种衍生的类型上独特的情感状态,就像爱和恨一样,它得有其他的人作为对象,但它直接依附这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道德价值或规则,尊重一个人,转为尊重他本人表现的道德规则(康德),或是他所代表和使用的纪律(杜尔凯姆)。根据和我们有联系的其它作者的观点,尊敬虽然能够第二次获得较高的形式,但是它首先像前面两种情感一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情感,在开始时具有小核对父母和成人的一股爱和畏惧混合的感情(在冲突和失望未给这些原始态度产生差别之前)。
儿童和他周围的各式各样的人2间的关系,在道德感情的形成中起主要作用,但强调的则是刚才区分过的三种不同情感倾向之一;事实上,很重要的是,要懂得儿童具有完成一种道德意识或“实际推理”所必须的一切成分,正像智力意识或推理的情况一样,在心理发展开始的时候,两者都不是现成的先天因素,两者都是在和社会环境密切的联系中形成的。因此,儿童和他所依颇的人之间的关系是培养性的,而且对甚至最基本的道德实在的建构起着不限于一般所认识的或多或少的深远影响,而且还被认为是以某种偶然的方式起作用的。
第一种类型的关系是产生一种责任感的关系。这是幼小儿童在接受最初的任务并感到必须遵行时所伴随的感情。试想想,一个还没有掌握其母语的第一个词,以及还处在一切都是自发的和游戏的年龄的婴儿,会接受命令并认为自己对它们负有责任(他执行还是违反命令,面对成人,他感到自己有罪或不安)吗?如果这样,人们印象深刻并引起惊奇的是,这是从何处出现的呢?正像人们所指出的①,同时具有两个条件,就足以产生义务感。第一就是儿童接受别人的命令或禁止(不要单独上街,不讲假话,等等)。为什么他接受这样的一些规则而不忽视它们呢(就像当有人讲使他厌烦的故事时,他习惯地知道怎样作出反应)?这种接受并不简单地是强烈意志的产物。仅对规则惧怕并不足以迫使他接受,仅引起一种纯外在的服从,另外,只是利害关系问(服从为了免遭惩罚,等等)。要解释这一事实,还存有一种内部的接受,并作为一种结果,即责任感。这里出现了第二种条件,并且成为上面讲到的有关儿童自发倾向的三种因素之一。一个命令只有来自一个受尊敬的人,才会被接受并产生一种责任感,就是说,此人是同时具有爱和畏惧情感的对象,而不是仅具有这两种情感状态之一的人。就是这样,幼小的儿童才不感到要顺从他所爱的兄弟的命令,或者他对一个只有惧怕的陌生人的命令,而要服从母亲或父亲的命令,并且不断感受到要服从,即使有时儿童会反抗。在道德情操形成过程中,这种最初的关系类型无疑地是最早的,在整个儿童时期都能够保持其影响,并超过了其它所有的关系,这决定于所采取的道德教育的类型。
如果人们一下子就觉察到道德关系最初形成的重要性,就会看到我们这里所具有的道德关系是不够的。小孩对成人尊重的这种服从和归顺的根源,基本上一直是保持着单方面的,因为,如果成人尊重孩子,就不是一样的意思了(成人不会感到轮到他必须遵守小孩的命令和指示,他无论如何是碰不到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加以接受)。由于是单向的,因此这种最初的尊敬方式,首先是一种依赖的因素。毫无疑问,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会发现是成人使自己服从他的训示棗或至少成人努力这样做,但事实上并不总达到目的。这样的规则,孩子迟早总会感到是高于他所尊重的人的。另一方面,儿童总有一天会体会到,他接受的命令是繁多的,往往是互相矛盾的,并发现自己必须作出选择,并建立等级。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在道德行为的来源,而仅靠单向的尊敬,他将保持他在开始时的情况:一种屈从于现成规则和屈从于其起源是在接受者之外的规则的工具。
在道德价值形成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的另一端,则是相互尊敬①。它是在两个平等的个人之间形成的,或是排除了所有的权威的,相互尊敬仍然是爱和惧怕的混合物。但只保留了“怕”在伙伴眼中降低自己声誉的那一部分。因此,这是用必须本身起作用。并事实上可以看出遵守者参加了所遵守的规则的制定的一种自主来代替单方面尊敬的不自主的特征。互相尊敬也是服从的一种根源,但它引起了一种新的、不再是服从严格的现成规则的义务,而且引起允许制定则规的方法本身,这种方法只能是相互的,不再被理解为区分好坏之间的严格的守则,而是理解为观点和行为的相互合作。
然而,从我们已经认识到的对于道德个性教育所必需的自我的摆脱中心化和这一种自主纪律的建立的双重视点看,单向尊敬和相互尊敬这两种力量的效果是什么呢?很容易看出,它们和我们上面所指出的个性的智力方面的教育的情况是完全平行的。事实上,建立在权威之上和仅是单向尊敬之上的教育,从道德观点和智力观点看,都有同样的缺点。这种教育不是引导个体制定将要迫使他遵守的规则和纪律,或者与别人一道来改变他们,而是强加给他一系列现成的、直接的绝对命令。然而,由外在原因而信奉一种智力真理,就是说,没有对它进行再发现和再证明,这同样地存在一种矛盾。因而,人们会问。不通过一种自主的方法而认识某种责任,这是否不存在某种道德上的反复无常?
事实上,对这样一个课题人们已经广泛地使用了不同的方法收集到无数心理学论据了。一些对儿童行为的研究首先使儿童服从于权威,或者相反,将儿童置于自治的小组之中,然后,在他们适应新情境之前交换环境,用这种方法进行过儿童道德判断发展的研究,分析儿童和双亲间的情绪冲突,或者“超我”的作用,即双亲权威的无意识的固执,等等。这些各种各样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忍受来自外界的纪律,或是扼杀了整个道德个性,或是阻碍和没促使道德个性的形成。它在责任或尊奉行为的表层,最经常以自己本身为中心的“自我”之中滋生出一种妥协,因为没有任何自由和建设性活动,不允许它体验到与别人的相互关系。正像一个学生在没有理解的情况下能背诵他的课文一样,能以咬文嚼字代替理性活动,同样,一个儿童之所以服从,往往是一种外在的遵循惯例的精神,但他实际上既不懂他所遵循的规则的真正意义,也不懂适应它们的可能性,或在不同的情况中重新制定它们。在过去研究不同年龄的儿童如何理解撒谎和怎样对不同类型的撒谎进行道德评价的过程中,我们有过强烈的印象,儿童道德方面的反应和他们在智力性质上的不理解,是多么地相似。所以,对7?/FONT>8岁以下的儿童来说,对大人撒谎比对同伴撒谎更恶劣(因为这一禁止来自成人),并且一个谎言的严重性是用客观的具体的欺骗程度来衡量的,而不是用撒谎的动机来衡量的。一个儿童夸张地说自己看见了一只和小牛一样大的狗,比起撒谎说在学习上得了好分数,前者是一个“更大的谎话”,因为后者可能是真实的(确切地说,“家长会相信它!”)。诚实的准则是在理解之前就作为一种责任加以接受,就是说,在经历真实的和相互的社会经验之前,便形成了一种“道德的具体化”(回忆法律上的教条主义的原始形式的“客观责任”),但是,由于社会的生活和相互的经验,儿童一旦重新思考了诚实的准则,就变得能够敏锐地评价他的问题。
互相尊重和建立在儿童们之间的自发的社会组织上的方法的教育意义,恰恰在于允许儿童在活动中制定出一种纪律,其必要性是在活动本身中发现的,而不是在不能够理解之前就现成地接受了。这就是为什么活动法在德育中起到了就像在智育中同样的不能替代的作用,它引导儿童自己建构从内部改变自己的工具,即是真实的,而不再仅是表面的。
最好的论证,并不只是简单的推理或理论心理学的问题,而是不断丰富的自治教育的教育实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们就进行了足够数量的实验,以便作出有价值的评价。但是应该承认,那时候的大多数实验受到的是著名教育家的思想而不是生活需要的激发,在公众看来,这只是一种理论或至少是一种例外,是和特别优越的学校环境相联系的例外(例如,私立学校的寄宿生没有经济困难或明确的必修课程)。
在1930年和1935年期间,我们参观了一所没有这些特点的学校,它给我们留下了极深刻的印象。这是一个东欧国家为少年罪犯所建立的一所学校,领导这所学校的那位令人佩服的人。非常大胆地信任他所管理的儿童和青少年,把学校纪律交给他们去管,并把最严格的责任交给最难管的分子。这个实验给人特别深的印象有两个方面:通过年青人自己的社会群体对新来者进行再教育;建立完全由学生社团管理的内部制裁(法庭)的组织。就第一点来说,很容易想象出新来者对于这一自主的制度具有什么印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由同伴们的群体制定的,而不是由成人们制定的。一个被发现犯了错误的儿童或青少年,接着便由未成年的刑事法庭按特别严格的条例和一系列的制裁进行惩罚,他发现面对的是一群走在弃旧图新、重新做人道路上的年青人(在通过了同类惩罚之后),他们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群体,并立刻欢迎他,分配给他一个工作、职责和责任的岗位。这并不是说,使他只和同等的人发生关系而不与看管人员发生关系,个体就能立刻转变,而且他的错误就不会再犯了。但是,正是在这里,出现了领导这一机构的卓越的教育家的最绝妙的发现:一旦参加到集体之中,这些学生中的每一个人的错误,便由一个完全由同伴组成并由他们任命的法庭来进行审判。这一令人惊讶的法庭的审议和判决记录在一本我能够看到的日志之中(在我们的一个助手的帮助之下)。对一个心理学家来说,没有什么比这份文件更为吸引人的了,但是后来,无疑地,它在一次华沙战役中被毁坏了。这些自己过去也是少年犯的法官们的人道主义、理解以及细致评价具有一些感人和令人鼓舞的东西。
我们应该指出,道德教育最微妙的方面之一正是和惩罚问题有关系的。在道德教育中。作为个性形成因素的自主或互助方法和权威方法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惩罚形式损坏了执行者的尊严,在儿童尚未习惯于将惩罚的使用和实际行为与有充分道理的道德准则会在一起之前,他会感到原则本身完全不公平。相反,通过相互关系而不是权威,开创一种建立信心而不是惩罚的方式,这比完全的强制或全部的外部纪律,交有利于道德个性的发展。
我们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所知道的这一条特殊经验,后来在大范围内重新实验了,被试是被遗弃的儿童、战争牺牲品的孤儿以及生活在那种可怕的环境中的儿童。对他们来说,好恶之间的区分似乎全部消失了。这一实验在各种各样的教育倾向的环境中重新再做了。不论苏联的教育家还是意大利的牧师,无论“支持者”是属于这一派还是另一派,等等,每种情况下所得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儿童社会的社会学规律和个性发展的心理学规律是比较一致的(这和在不同的成人环境中使儿童的发展发生分化的各种关系完全相反)。
总之,无论这是一种理智和智力功能的教育问题,还是一种道德觉悟的教育问题,如果“教育权”含有以“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以及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为目的,那么,懂得使用任何通常的方法都不能达到这样的一种理想,就是很重要的了。不管是必须以这种发展为前提的个人的自主性,还是引起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的相互关系,都不能够在一种权威的和智力及道德限制的环境中得到发展;相反,二者为了自身的形成,都迫切地需要实际经验和研究自由,除此之外,一切人类价值的获得仅属于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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