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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与终止什么区别

梵高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协议当事人

中止与终止有三个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

2、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雇主保守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撤销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

法律分析:1.强制执行可以撤回。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程序权利引起执行案件程序终止的法律行为,其有权再次对未实现的权利申请执行。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但是撤回申请也必须经由法院的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撤回必须由申请人提出;

2、撤回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

3、撤回申请必须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申请必须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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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如下:

1、概念内涵不同。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满足“合意”一项;

2、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执行中止、终结的后果,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

3、可诉性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5、结案形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案件执行终结,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束手无策。

撤销执行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主要区分在于: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执行法院正是基于对双方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而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中止与终止什么区别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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