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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孤儿补贴是多少

桃子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孤残孤儿

巴彦县孤儿分为机构养育孤儿和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孤儿补贴为1750元/人月,散居孤儿补贴为1350元/人月。机构养育孤儿补贴包括:中央补助450元/月,省级补助600元/月,市级财政承担700元/月,散居孤儿补贴包括:中央补助450元/月,省级补助560元/月,市级财政承担340元/月。

孤残的相关制度

孤儿认定年龄是16周岁,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我之前有作过相关了解

一、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国内收养规定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无子女;

5.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6.年满三十周岁;

7.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8.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此外,孤儿补助政策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可以依法收养孤儿。具体条件请参考《收养法》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一、我国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保护孤残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缺乏对孤残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应有关照,没有针对性。

(二)许多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如十五部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没有具体的措施及经费保障,操作难度大;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但对于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的经费及具体实施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难于执行。

(三)孤残儿童救助经费没有法律保障

这造成了各地孤残儿童救助标准普遍偏低。200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散居孤残儿童的月生活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月养育标准建议不低于1000元。但民政部门只有养育的政策标准没有经费来源保障。

(四)孤残儿童救助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散居在社会中的孤残儿童一般纳入农村五低、城市低保救助,但许多孤残儿童没有享受到这些救助。如西部各省享受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的孤残儿童仅占50%左右。散居孤残儿童有的流浪街头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如新疆的南疆三地州,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活动猖獗,散居孤儿约占新疆社会散居孤儿总数的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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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缺乏残疾预防机制的法律规定

残疾儿童中约50%是出生缺陷所致,这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确立婚检和孕检等出生缺陷干预机制。

二、完善孤残儿童救助和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制定系统的孤残儿童救助和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启动专门的立法程序, 由国务院就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环节制定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实施细则,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明确孤残儿童的救助范围。出台专门的行政法律,或由民政部制定专门的规章,明确规定将父母双亡或事实上无父母抚养的孤残儿童全部纳入政府养育范围。

2.确定孤残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孤残儿童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同期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明确并保障落实民政部2009年出台的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费用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最低养育经费为1000元的标准。

3.将残疾儿童的残疾医疗纳入医保目录。目前各地医保将儿童纳入医保范围,但残疾儿童的残疾本身未进入医保目录。

4.保障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孤残儿童的学前教育及孤残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继续教育权。

5.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出台具体的规定,明确残疾儿童的康复措施,特别是落实0-7岁残儿的抢救性康复与治疗。

6.明确孤残儿童权利保护经费保障。国家应当特别强调财政投入机制建设,将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环节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孤残儿童救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机制

建议将残疾预防机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有效降低出生残疾率。具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免费婚检制度。合理设置婚检机构,建立政府出资的免费婚检制度。

2.建立健全孕期干预制度。建立以围产期为重点,加强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对于计划妊娠的怀孕早期的妇女补充小剂量叶酸,并加强孕期检查,避免出生缺陷发生。

3.完善出生后干预制度。建立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度,加强出生后干预,有效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早发现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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