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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桃子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专利权人专利

法律分析: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强制许可起源于1909 年美国著作权法,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法律依据: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附件》

第二条

1.任何声明援用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国家,就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而言,均有权以由主管当局根据附件第四条在下述条件下发给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来代替第八条规定的专有翻译权。

第三条

1.任何声明援用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国家,均有权以由主管当局依下述条件并根据附件第四条发给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来代替第九条规定的专有复制权。

第四条

1.附件第二条或第三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的发给,须经申请人按照有关国家现行规定,证明他根据不同情况已向权利所有者提出翻译和出版译本,或复制和出版该版本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将这一申请通知第二款提到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

《世界版权公约》

第五条

(一)本公约第一条所述各项权利,应包括作者翻译、出版受授权他人 翻译、出版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专利权。

(二)然而,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可以对作品的翻译权利加以限制 ;但必须遵照如下规定:

甲、若某著作首次出版七年之后,其翻译权所有人自己没有,也未授 权他人将该著作以某缔约国的通用语言翻译出版,那么,该缔约国的任何 人可向主管当局申请并获得非专利权许可证,将该著作以通用语言翻译出版。

乙、申请者应按有关缔约国之例行规定,证明他曾要求翻译出版该作 品,但遭翻译权所有人拒绝;或者他曾一再努力但无法找到版权所有人。 若前版缔约国通用语译本均已绝版,则根据同样条件也可颁发许可证。

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一、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具体来说,1、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2、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引用法条[1]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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