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_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比无期好是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有可能将死刑变为25年的有期徒刑,相比较死刑立即执行而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基本意味着被告人不会被剥夺生命权。
死缓比死刑立即执行更轻。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同为死刑范畴,死刑缓期执行比死刑立即执行更可怕。
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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