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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梵高1个月前 (09-07)阅读数 2#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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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精选5篇)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

木材加工以木材为原料,主要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的加工,其产品仍保持木材的基本特性。在森林工业中,木材加工业和林产化学加工同为森林采伐运输的后续工业,是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部门。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木材加工企业的应急预案,一起来看看吧!

一、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

三、企业概况

基本情况

地址:

职工人数: xx人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 :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加工机械、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

主要产品:自动化单双贴合生产线、PUR 包覆机、钢板贴合生产线等

四、危险性分析

因本公司有大量的机电设备、起重机械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以及中毒事故等。

五、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应急组织机构及与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一)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副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并在总经理不在时代行总指挥职权。

(二)安全主任担任现场协调员。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机构成员,负责向各自部门传达指挥机构的各种命令,并带领所属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三)下班、夜班、放假期间应由现场值班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常住公司保安人员、值班人员组成各行动小组。

(四)行动小组组成及职责

行动小组包括:通信小组、疏散疏导小组、义务消防小组、 紧急搬运小组、紧急救护小组、警戒治安小组。

1、通讯小组;由行政部门担任。在应急预案启动后传递来自总指挥、各成员、各行动小组之间的各种信息、命令;负责外部报警及接警。

2、疏散疏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在启动紧急疏散命令后负责现场疏散疏导工作,确保疏散路线畅通,确保人员安全快捷的撤离到指定集合地点。清点集合人数并向总指挥报告。

3、义务消防小组;小组由公司义务消防员担任。在发生火灾时负责扑灭初期火灾。此小组由公司义务消防员担任。

4、紧急搬运小组;小组由采购部门及销售担任。负责抢救或协助抢救被困伤员、贵重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此小组由物流和人事部门担任。

5、紧急救护小组;由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担任。负责对伤者进行初步抢救并送医院救治。

6、警戒治安小组;由值班经警人员担任。负责或协助进行紧急情况发生后的现场警戒,治安。

七、应急救援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贯彻“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实施应急救援。

八、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情况总指挥可决定需要进行的.现场处置。例如:危险化学品泄漏的紧急吸附、危险设施、电气设施、管道阀门的关闭;消防自救、紧急搬运;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等。

(1)个体防护;在需要进行现场处置时,处置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例如;防毒面具、安全眼镜、呼吸防护用品、隔热手套、绝缘手套等。

(2)紧急关闭;为防止险情扩大或出现新的险情在疏散前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紧急关闭。应事先制定简明的紧急关闭程序张贴于现场。

(3)消防自救;义务消防员应在总指挥的指令下达后,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进行火灾的初步扑救工作。

(4)紧急搬运;在总指挥的指令下进行人员、物品的抢救和搬运。

(5)紧急救护;在医疗救援机构赶到前,应对伤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以减少人员受到更大的伤害。

(6)现场警戒治安:为保证现场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救援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由警戒治安小组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保证救援队伍,物资供应,人员疏散的畅通进行。

(7)外部救援支持:按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讯联系方式进行求救。报警时语言要清楚、讲清地点、情况、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报警后应到路口迎候引导救援车辆。

(8)善后处理:在全部救援行动结束后,应进行现场和场外的善后处理工作。应在专业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派员进入现场进行再次确认,险情是否已经排除,并检查是否有未被发现的其他隐患存在。

(9)确认险情已经排除,总指挥下达解除紧急情况及现场警戒命令后,各部门人员应有秩序的进入工作场地,检查现场损失情况,并逐级报告。

(10)应积极协助公安、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取证工作。进行必要的对员工及伤者家属进行安抚。

九、应急响应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措施

1、死亡事故的应急措施

(1)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职工应立即报告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公司主要领导应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1小时内即时报告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3)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4)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5)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6)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2、一般事故的应急措施

(1)发生一般事故(指只有轻伤、重伤,无人员死亡),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职工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重伤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镇安监站。

(2)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现场。

(3)安全部门应立即带领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协助责任部门组织抢救,并与保险部门进行联系,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以上所有事故在结案后,由安全部门将事故过程、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分析、事后采取的措施、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等等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公司总经理。

(二)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1、第一发现火情人员或得知火情的值班人立即报119。

报警要求:说明失火的具体的地址、失火的位置、单位名称、失火物品名称、火势大小、火灾现场有无危险品、报警人姓名、报警所使用的电话号码。

2、现场值班员或负责人将火情通知指挥组总指挥(或其它负责人),迅速在指定位置集合,听从统一安排部署。

3、各组成员由本组负责人通知,按部署迅速展开行动。

4、根据情况总指挥可决定是否需要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应按照预先指定的疏散路线、疏散指示灯的引导,在本部门负责人和疏散疏导小组人员的指挥下快速有序的疏散到指定集合地点。

5、遇火灾时,疏散人员应作好必要的个人防护,防止吸入有害的烟尘。

6、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疏散。

(三)设备事故的应急措施

1、突发重大设备事故,班组班长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停机停电,严防事故扩大。

2、如果因设备事故连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救人,在把受害者救出后,立即启动《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程序,迅速给予救治,而后在去处理设备事故。

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如不是因为救人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移动现场各种物件,要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4、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如不迅速采取“移动”“支撑" 等手段来处理,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或危机人身安全者,现场指挥可以采取这些手段来予以处理。但要做好详细记载,并向事故调查人员讲清,以便能准确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现场指挥人员在做好紧急处理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意外停电事故的应急措施

1、请关闭所有电器设备。

2、保安员必须加强所有出入口的安全检查,检查可能因停电引发的不安全隐患。

(五)可燃气体泄漏的应急措施

1、如发现可燃气体泄漏,应保持镇定,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包括:手电筒、手机、对讲机等。

2、撤离危险范围,到达安全地点后向安全科报告情况。

3、打开附近的所有外窗进行通风。

4、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有关阀门。

(六)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应急措施

1、公司保安员或员工发现抢劫、盗窃等情况,或接到员工报警电话,应立即报告保卫科。报警时要说明报警人的身份,发案的时间、地点及作案人数等案件的简明情况。

2、接报案后,办公室应迅速派人到达现场确认。保安员、值班人员应携带记录本、手电筒(晚上)、有关钥匙(必要时可以带上相关器具),迅速赶到现场。

3、确认并保护犯罪现场,使用警戒带控制现场,禁止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内,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并立即报“110”。

4、向当事人或报案人、知情人了解案情,做访问记录,并请被访人员签字确认。

5、有条件时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现场情况,并签字确认。

6、协助抢救伤员,并同医务人员一同前往医院,酌情向伤员了解、记录有关案情。

7、配合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

8、如罪犯正在行凶或准备逃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制止抓获,派人严加看守,并尽快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1、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演练一次,针对实际情况以及预案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不断地更新、完善和改进。

2、本预案报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镇安监站各一份备案,以求得上级安全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2

一、总则

l、我工厂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工厂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安全。

2、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要以防为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必须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搞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消灭存在的各种,要把各种事故统统消灭于萌芽状态!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教育与培训,形成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

3、为应对各种突发重大事故,必须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的精神原则,有条不紊地处理这些事故,而不至于临阵手忙脚乱,贻误战机。为此,特制定本。

4、要求我工厂全体员工人人都要熟知本的各项具体要求,人人都能按要求,在灵活指挥,妥善处理各种事故。

二、一般规定

1、如遇突发重大事故,在的最高领导者(指事故班组的班长及以上干部),就是处理事故的现场总指挥。

2、现场总指挥必须要头脑冷静,处理事情要坚决果断,要按照的精神,立即组织员工展开营救工作。千万不要拖泥带水,耽误救援的最好时机。

3、现场总指挥要本着“先救援、后汇报”的原则,首先组织在现场的员工实施救援工作,待控制局面后,立即向工厂领导汇报。

4、一旦出现现场局势无法控制,同时又与工厂领导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现场总指挥有权处置各种突发事态:

(1)如是火灾,应立即向119求援。

(2)如是人身,一时又找不到车,应立即向120市急救中心救援。

5、一旦发生事故,所有现场员工都应积极、主动地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参与救援工作,而决不能遇事退缩、当逃兵,或拒不服从领导而贻误战机。一旦此类事件出现,工厂必将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火灾事故后,事故班组班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员工投入到灭火工作中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灭火工作。

2、突发火灾事故后,非事故班组操作人员应视当时火情的严重程度,在现场灭火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下,或派部分人员过去协助灭火,或采取紧急断电停机措施,派出所有人员协助灭火。

四、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l、突发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班组班长和现场操作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机或停电,将受害人从机器设备上或触电部位迅速解救出来。

2、如受害人大量失血,现场指挥者应立即组织员工对其进行临时性的绑扎、止血。

3、如受害人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把受害者搬到空旷场地,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复苏,不得耽误半分半秒。

4、此时,现场指挥者要争分夺秒、当机立断、紧急向120市急救中心求助。

5、现场指挥者应及时向工厂领导汇报。

6、如遇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工厂领导汇报,并及时找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7、现场指挥者在处理人身伤害事故时,要本着迅速、稳妥地原则,立即予以处置,千万不要拖延时间!千万不要耽误救治受害者的最佳时机!!

五、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班组班长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停机停电,严防事故扩大。

2、如果因设备事故连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救人,在把受害者救出后,立即启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程序,予以迅速救治,而后在去处理设备事故。

3、发生后,如不是因为救人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移动现场各种物件,要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4、发生后,如不迅速采取“移动”“支撑"等手段来处理,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或危机人身安全者,现场指挥可以采取这些手段来予以处理。但要做好详细记载,并向事故调查人员讲清,以便能准确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现场指挥人员在做好紧急处理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工厂领导汇报。

六、糸统组成

事故发生时,事故预案的实施是由糸统完成的。应急救援糸统分为指挥部和专业队两部分。指挥部总指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指挥成员应包括具备完成某项任务的能力、职责、权力及资源的厂内生产、设备、消防、医疗。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急救专业队,并向总指挥负责,由总指挥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

工厂领导电话:

总经理: 指挥部总指挥:xx,电话:

指挥部副总指挥:xx,电话:

指挥部成员: xx,电话: 。

专业队组成:由车间主管组成。专业队:事故一旦发生,经组织火速赶往,在现场和第一线具体实施应急救援计划。

其按任务可分为通讯队:确保各专业队与总调度室和指挥部之间广播和通讯的畅通;通过广播指导人员的疏散和自救。

人数:5人

2024年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队长:

成员名单:

器材配备:对讲机、电话、手机、高音喇叭、报警器。

治安队:维持厂区治安,按事故的发展态势有计划地疏散人员车辆的进出。

人数:4人

队长:

成员名单:

器材配备:对讲机、电话、手机、高音喇叭、指示牌。

抢险抢修队:该队成员要对事故现场、设备、工艺熟悉,在具有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抢修设备,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抑制危害范围的扩大。

人数:2人

队长:

成员名单:

器材配备:防护手套、抢修工具等。

专业队组成:由车间主管组成。专业队:事故一旦发生,经组织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在现场和第一线具体实施应急救援计划。

七、本《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是我工厂所有员工在处理突发重大事故的基本原则。

要求工厂所有干部、员工都要模范遵守、坚决执行。对本《预案》有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者,应尽快向工厂领导提出,以便工厂将意见汇总后,适时对本《预案》予以修改。

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3

为认真贯彻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预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抢险施救水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确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质量和房屋坍塌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五)矿山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其它安全事故。

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指的是一次造成1人(含1人,下同)以上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维护

我镇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相关信息报告镇党政办(电话)、镇安办(电话)以及镇中心医院(电话)。

事故单位、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力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对现场严格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措施

镇党委班子成员在接到有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施救工作。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迅速做好上报的同时,先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在县政府作出明确指示后,按县政府的预案规定执行。

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收购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

(三)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六)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对以本地产木材为原料进行木材初级加工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

根据木材运输检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公路、水道上实施木材运输流动巡查。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或者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木材;

(三)使用涂改、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所运木材已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强行冲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按照起运省(区)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凭证运输的范围,属于违法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依法没收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变卖给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法不能变卖、公开拍卖的木材,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13号公布的《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5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3.1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新西兰松板材,建筑木方)、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3.2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3.3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3.4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4.1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4.2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5.1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5.2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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