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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相同的专业,普通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有什么区别?

桃子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1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项目中外合作

一、办学方式不同:

1、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2、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

3、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

二、教育层次不同:

1、本科段教育,也分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考)和自主招生。

2、硕士段教育,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招生考试,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后,可获外方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教育部中留服对学位证书可做学历学位认证;中方高校的结业证书。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合作举办的MBA学位项目。

三、办学主体不同: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3、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4、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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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许多教育专家都认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把关不严,教育部虽然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但许多国内院校和培训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都和国外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整体教学质量和声誉。

2、一些国外一流大学,对于合作办学异常谨慎,因此哈佛之类名校,很少进入国内开展合作办学,反之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国外大学却在国内遍地开花,设立了众多的合作办学点。

3、正规的国外大学通常都规定,学生必须参加90%以上本校教授授课,才能颁发学位证书。而国内许多合作办学,用国内的教材国内的老师,最终还能发出国外学位证书。这样的国外大学颁发出的这样的学位证书,本身价值就是令人质疑的。而国内现今98%以上的合作办学基本都是这个模式。

4、MBA成为重灾区,因此课程的质量和准时上课都无法得到保障,有一个也是经过教育部核准的国内某合作办学MBA培训班最后索性把参观工厂作为一堂课来凑数,许多学生也是苦于投诉无门。

5、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6、从地域分布看,相对集中在上海、北京、山东、江苏、广东等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

7、从合作对象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等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中合作者如北大、清华、复旦、同济等名牌大学。

8、从办学层次看,跨越从幼儿教育到博士的各个学历层次。

大学相同的专业,普通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有什么区别?

9、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大约占 36% 左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外合作办学

实际招标工作中,招标人出于现实原因有时会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合并招标或拆分招标模式实施项目发包,由于目前上位法未对这两种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区基本属于摸索阶段,实操中五花八门,稍有不慎就容易构成违法违规。本文尝试对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类型进行界定,并分析各自优缺点,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实践带来有益参考。

一、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分类和有关规定

在国家层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八条对判断合并招标作了相关规定。而在地方,近几年随着招标投标改革实践不断推进,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纷纷制定地方性规章政策对探索批量招标、预选招标等模式给予支持。总体来说,合并招标在空间维度上通常包含两层含义:一种是横向的合并,即不同项目合并,常见于具有相同性质的同类建设项目集中招标,如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条城市道路合并招标,经常性房屋修缮、年度市政设施或水利设施维修维护等工程预选招标等。另一种是纵向的合并,即同一项目全寿命周期不同环节或不同招标类别的合并,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项目法人+EPC招标模式等。

与合并招标相比,拆分招标的情况更为复杂。《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对项目拆分作出了严格限制。由于缺乏法规政策支持,实践中稍有不慎就容易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招标人往往对拆分招标表现得十分谨慎,实施前通常需要预先征询立项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意见。一般来说,拆分招标根据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对一个招标项目划分成多个标段同时进行招标,如某个地区园林绿化管养工程分区域划分标段开展招标,该模式要求各标段招标必须同时进行。第二种是就一个立项的项目分期进行招标,如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成几期逐期实施招标和建设。该模式强调各期工程招标有较长的时间间隔,一般要求前一期工程完工后再开展下一期工程招标。第三种是一个立项项目细分成若干子项或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如一个大型建筑项目的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景观工程、外墙亮化提升工程分别单独实施招标。选择该模式各专业工程招标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间隔一定时间按先后顺序进行。

二、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优缺点

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合并招标往往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招标重复率,提高招标效率,增强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的积极性,为中标人节约投标成本的同时也使招标人受益。另一方面,合并招标难以兼顾单个招标项目的需求差异,并且提高了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削弱了中小企业中标机会,可能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与之相反,拆分招标的优点在于能满足招标人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分散风险,同时让更多专业型建筑企业参与进来,促进了市场发展,而且通过分期实施还能有效缓解投资人的资金压力。但拆分招标缺点也十分明显,不但增加招标成本,而且由于各中标人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常常相互干扰,沟通协调难度进一步增大,对招标人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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