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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明跟准生证有什么区别

小肉包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17#综合百科

法律分析:不一样,生育证明是证明你婚姻和生育子女情况,准生证是孩子出生之前需要办理的生育登记单。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登记证明和准生证有什么区别

有准生证和没准生证的区别:一般情况下,有准生证的话,剖腹产是可以新农合报销的,没有准生证是不给报销的。

上户口的时候不需要准生证。

生育证明跟准生证有什么区别

1.新生儿的出生证明要有副连的,派出所会收掉的;

2.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父母的结婚证;

5.到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没结婚生孩子怎么上户口未婚生育的孩子上户时需要交纳一定数目的罚款,叫做:社会抚养金,社会抚养金各地的数目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生育登记证明是准生证吗

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因此该证明是可以视为准生证的。

若当地明确实行生育登记而取消准生证办理的情况,公民在生育孩子之前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登记证明就可以正常生育并使用其用于办理相关证件,出生证明,上户的情况,若当地还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情况就需要到计生部门咨询明确是否可以使用该证明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证的办理流程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延伸阅读:计划生育证明跟准生证的区别

1、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也是国家计生免费服务项目的凭证一是本绿色封面的本子,跟结婚证大小差不多,给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用到。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到当地乡镇政府的计生办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有效期为0.5-1年,不同地域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2、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是用于入学、就业等的证明,证明未婚未育未收养子女或者已婚已育以及字据情况等,有格式文本,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到所在乡镇的计生办免费领取,首先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盖章,然后到镇计生办盖章,最后到省级主管部门计生局盖章。

3、两者的作用的内容都不相同,根据需要办理。

计划生育证明注意事项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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