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申诉的区别
一、再审和申诉的区别有哪些
1、再审和申诉的有五个区别,分别是:
(1)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2)对象不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3)期限不同。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
(4)法定情形不同。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
(5)管辖法院不同。再审申请,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再审时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
一般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但是有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再审与重审有什么区别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申诉和再审的概念都不太了解,因为毕竟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了,有些人可能一辈子都没打过一次官司,就算打过官司,打到再审程序的也很少。那么申诉和再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跟随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申诉和再审的区别
1、提交诉状不同。 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2、申请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3、申请客体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4、申请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5、管辖法院不同。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二、申诉到立案需要多久
1、3个月内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申诉有次数限制吗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整理的申诉和再审的主要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申诉是发生在启动再审程序的阶段,申诉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也有可能失败;而再审是案件的再次审理程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重审是 证据 不足,发回再次审核,而再审就是已经确定案件,不会改变处罚结果。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 一审 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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