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的背叛国家或者政府行为。关于投敌叛变罪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的背叛国家或者政府行为,鉴于此,我们主张,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三)投敌叛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如何区分叛变投敌和起义投诚呢?
具体如下:
1、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靠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常备军又称正规军。也称正规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成分。
草包刘峙虽然在淮海战役中的军事指挥一塌糊涂,军事眼光毕竟还是有的,他战后曾经评价说:“第110师师长廖运周叛变,是加速黄维兵团失败之关键”。当然,这是敌人的说法,在解放军看来这就是“阵前起义”!而该师所属的第85军各师的结局,几乎准确回答了如题所问的“起义和投诚”的区别。
第85军属于何应钦系统,1948年9月才划归第十二兵团指挥,因此在“土木系”看家部队组成的兵团中属于另类,颇受第18军、第14军的排挤和歧视,这也是蒋军痼疾。该军军长吴绍周虽然兼着兵团副司令,但是没什么话语权,下辖第23师、第110师和第216师,全部跟随黄维到了双堆集。
中原野战军刚刚完成对第十二兵团的包围后,黄维决定以四个主力时齐头并进实施突围,地下党员廖运周自告奋勇率110师打头阵。于是1948年11月27日拂晓,廖师主力包括师部及329团、330团共5000余人举行起义(另外一个团被留作了兵团预备队),部队顺利通过中野阵地开向解放区,起义获得成功。
所以“起义”的必要条件是:首先必须是敌方部队的主动行为,其次是在战场形势不明朗、胜负未分的情况下,因为此时黄兵团主要战斗力犹在并且建制完整。同时还要与我方提前进行接洽,廖运周就派出了侦察连副连长前往中野六纵联系,而王近山司令员则指示纵队作战参谋武英前往110师师部担任联络员。
显然,《亮剑》中这项任务由纵队副政委赵刚来完成就明显级别太高了,不甚符合军史。最后一点,如果起义部队中有我方地工人员领导和筹谋,那就是完美的起义行为,黄埔毕业生廖运周那是1927年的老党员,所以,第110师的起义完全符合各方面条件,虽然带出来的部队不多(重炮带走一批),但是对敌人的心里震撼是非常巨大的。
第110师战场起义后,书呆子黄维愈发对整个85军不信任起来 ,该军其它两个师的对空联络电台被禁止使用,收音机也都强令关闭,甚至各师与85军军部的有线通讯联系,也必须经过第18军转接,这也就加速了敌人内部的分崩离析。中野和华野联手对黄维兵团发起总攻后,战至12月9日,敌第十二兵团已被压缩到很小的区域内。
当天中野六纵和华野七纵血战大王庄,全歼第18军“老虎团”第33团,小王庄观战的第85军第23师官兵看得是心惊肉跳,而我军似乎因为110师起义的关系,对小王庄也是手下留情没有立即发起攻击。经过阵前喊话,第23师师长黄子华当晚率领全师三个团、以及第216师的一个团共10000余人“投诚”,放下武器走向解放军阵地,所以第85军最后只有三个团是被消灭的。
当然,起义部队和投诚部队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第110师起义后受到热烈欢迎,经过思想教育会整建制编入我军作战序列(二野第14军第42师)。而投诚的部队首先要缴械,一般高级军官会被遣返回籍,大部分下层军官和士兵经过思想改造后会分别补入我军各部,意味着这支部队建制不在,只能说比“投降”的待遇稍好一些。
其实“叛变”和“投敌”的区别也在于此,那就是主动和被动的关系,一般而言,我方人员被捕后禁不住诱惑或者严刑拷打,最终改变立场的是为“叛变”,比如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地下工作者。
而“投敌”则是脱离我方阵营的主动行为,比如在武汉主动投靠军统的张国焘、比如从重庆出走投奔日寇的汪精卫等,是抗战时期两大投敌事件的代表。
就部队而言也是如此,携械主动投奔敌方阵营谓之“投敌”,在敌人的拉拢和诱惑下反水则成为“叛变”,不过,虽然叛变和投敌的具体含义不尽相同,但是完全可以统一称为”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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