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党费还是缴纳
一般来说是不会向党员发放资金的,并且党员要缴纳党费。
“交”、“缴”都是“付出”的意思,“纳”是“接受”的意思,所以“交纳”“缴纳”含义十分接近。它们的区别在于:“缴”有“被强制”的意思,“缴纳”是“履行义务或被强制交纳”;“交纳”没有“被强制”的意思。什么地方该用“交纳”,什么地方该用“缴纳”,要分析语意。实在分辨不清楚时,就用“交纳”,“交纳”可以替代“缴纳”,但“缴纳”不可以替代“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履行的义务,用“缴纳”。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 强化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支部(党总支)要进一步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和自觉意识,从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党支部(党总支)要认真查找以往交纳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即查即纠,确保每名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按规定交纳党费,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
二、 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一) 规范党费缴纳程序
1. 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应在每月20日前向本人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长或组织委员足额上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支部收取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先填写《党支部(党总支)党费收缴登记表》,登记党员个人党费交纳情况,同时在党员本人的《党员须知》以月为单位进行登记后,还给党员本人。
2. 党支部(党总支)按月向机关党委上缴党费,应在每月底前上缴本支部全体党员党费和《党支部(党总支)党费收缴登记表》,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委员在表上签字并加盖党支部(党总支)印章。机关党委收取党支部(党总支)缴纳的党费后,应向党支部(党总支)开具党费收据或签字确认,并填写《机关党委党费收缴汇总表》。
3. 机关党委在次月1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交给机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开具党费收据。
4. 机关党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向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按比例上缴党费,应在下一年度1月30日前上缴本年党费和《年度党费收支结存表》,并保存好收据及相关凭证。
5. 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党费。各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和机关党委都要建立党费收缴统计台账,并留存备查。
交的党费单位都怎么处理呢?最后这个钱会在谁哪里呢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都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来确定。
《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交的党费单位会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按照比例上交给中央或所在地的地方党委,剩余的钱留在各单位的党组织用于党内活动使用。
根据《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扩展资料:
《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百度百科——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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