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有哪五个阶段?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2)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3)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4)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5)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兵役法解读
根据98年修订的《兵役法》规定,士兵服役年限由原来的3--4年缩短为2年。这项变革给每位入伍青年早日成才带来了极大机遇。按照原来规定服役满2年后才能报考军校,服役满5年后才能改转士官,而现在改为士兵服满现役1年就可报考军校;服役满2年后,可根据部队需要及本人表现,改选为士官,享受部队相应的工资待遇,成为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服役2年后套改一级士官每月可拿1400元以上的工资,三年后套改二级士官每月可拿1900元以上的工资,二级套改三级士官年限间隔为4年,套改为三级士官每月可拿2300元以上的工资。三级士官以上转业后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一、二级士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经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全军从今年8月1日起,部队陆续换着07式军服。这些有利的条件,必将是每位热血青年向往的地方,也必将为每位热血青年充分施展才干,实现个人理想和追求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上班的时间可以是办理入职的当天,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上班。新员工入司当天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引导新员工办理相关手续。有入司培训的会先进行入司培训,培训合格的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新员工入司当天会有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引导新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是入职当天就会安排工作,也有的公司是入职之后的第二天才开始上班工作,不过一旦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工作单位就必须要支付工资给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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