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比照适用本法”与“使用本法”有什么区别吗?
区别应该还是比较清楚的。“适用本法”一般是这个法本身明文表示调整的对象就是某一个范畴,这个范畴之内的社会关系当然由“本法”来调整,直接适用。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就好像这个是法律的当然解释,而“比照适用”可以类似理解为类推解释。就是当某些法律关系是所谓“法不理会琐细”的琐细,或者是这类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制定专门规制的法律,或者是没有必要专门立法,等等原因,而有另外一种类似的社会关系已有法律直接调整时,将这种已有的法律参照、比照适用于前者。但同时,因为“本法”不是专门为其设置的,所以仅为“参照”,即法适用的强制性没有那么高,可以按照这个来,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通甚至不适用。作为法院方面,这里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行政诉讼中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诉法,还有是破产法,非法人企业破产也是可参照的。
以上,个人理解,不知道是不是你要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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