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门诊和工伤住院区别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伤住院有没有护理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报工伤和不报工伤有以下区别:
1、医疗费承担者不同,申报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保险单位承担;未申报工伤的,一般由员工个人承担;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承担者不同,申报工伤的,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申报工伤的,一般由员工个人承担;
3、受伤休假期间工资不同,申报工伤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未申报工伤的,只能向单位请病假,劳动者拿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一般会很少);
4、伤情较严重的劳动者离职时待遇不同;申报工伤且评定伤残等级的,离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申报工伤的,无额外补贴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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