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何联系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的。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具体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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