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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VS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04)阅读数 18#综合百科

终生和终身的区别:

二者都指人的一生,但意思各有侧重。

“终身”多就生活、处事方面切身的事情而言,有时专指婚姻大事。例如: 老师对我的教诲让我受用终身。

“终生”多就事业而言,多有终其一生完成某件事的意思,例如: 他为自己的理想奋斗终生

所以,在法律上就要用终身,表示剥夺这个受罚者个人的政治权利。如果说“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就有“终其一生剥夺政治权力”的意思了。

杀人中止。杀人预备。杀人未遂。有什么区别?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还是公民,他们是属于部分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并不是其是否是公民的要件。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取消国籍,所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仍然是中国公民。

公民的定义是:具有一定国家的国籍,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 会 主 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它们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VS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杀人中止:并不是需要有危害结果发生的,而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杀人计划中依靠个人主观因素自动放弃继续加害的状态。

杀人未遂:出于意志以外的因素,纵使行为人不能继续实施加害等行为而被迫放弃或者因使用工具错误而实际上并不能完成加害行为的状态。

杀人预备:行为人为使杀人行为得以进行而是先进行的准备工作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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