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有何区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有:
1、两者实质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反击即正义VS不法;紧急避险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
2、主体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无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人;
4、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6、限定条件不同:一般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重伤或者死亡),特殊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综上所述,对正在进行的殴打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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