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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和辞退的区别

小肉包1年前 (2023-12-05)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人员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裁员和辞退的区别是,裁员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是由员工的过错造成的;而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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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区别

公司人员优化是公司自己发明的一种说法,其实性质和裁员差不多。但是二者又有区别。

一、 性质不同

1、合法与违规

公司裁员: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公司人员优化,是公司自己发明的一种说法。一是为了逃避因为辞退员工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二是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因为裁员是需要向劳动部门提供裁员方案,经过审批才可以执行裁员,裁员需要赔偿n+1个单位的工资。

那么只说优化,不说裁员,就是不想补偿裁员的费用。比如拿地产行业项目来讲,每一个项目都是一个独立公司,需要向当地部门申报裁员,一旦被宣传,会对项目造成巨大影响,也会对品牌造成巨大影响。所以经常以优化的名义进行辞退员工。

所以优化只是公司自身发明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 条件不同?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

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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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裁员也不是说裁员就能裁的。那么如果以公司优化的名义,那么就简单的多,只要员工认可,双方达成了经济补偿条款,协商一致,那么就不用惊动当地政府或者劳动局。

如果有单位滥用人员优化(裁员)的名义辞退员工,而不给予经济补偿,那么是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和举报的。如果被证明属实,劳动局会给予公司处罚,并要求赔偿员工2N的工资。

裁员和辞退的区别

所以如果遇到公司以非法名义裁员,那么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主要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比如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非经济性裁员多是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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