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
1.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7.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门市部的异同点是什么?
旅行社的服务分类可以大致分为三大类:
1、同行旅行社:同行旅行社的主要客户群体是旅游购物者,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旅游租车、住宿、餐饮、机票代售、特色服务和自定义旅行线路等;
2、个性化旅行社:这类旅行社的客户群体主要是有比较多的旅游需求,需要定制化服务的游客,例如:订制旅行线路、安排特色产品、提供协助服务、活动安排等;
3、外国旅行社:为方便外国游客及游客从国外到国内旅游,许多旅行社都特别提供外国游客的服务,包括旅游线路、导游服务、住宿安排、购物等服务。
旅行社的服务分类不仅仅是一种行业分类,而是行业内更贴近游客需求的分类。每一类旅行社都有自己的属性和优势,以及提供不同需求的游客。最终,选择合适的旅行社,才能提供最适合游客需求的服务。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旅行社的分类势必会不断发展,从目前的三大类服务分类,到更多的个性化服务和游客需求分类服务,旅行社的服务分类将会不断更新和丰富。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类: 生活 >> 交通出行
解析:
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设立条件:1、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2、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点、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 *** 政宇航局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抱原审批的旅 *** 政光里部门\主管的旅 *** 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 *** 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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