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迟到、早退时间是如何定义的?
劳动法中关于迟到、早退时间的定义。
劳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员工旷工及迟到如何处罚的的条款;只在第四条中授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纵观所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条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这个很难定性的问题,我觉得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影响程度,当旷工和早退的事情发生后,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一样的,旷工通常是指未请假不来上班,其影响要稍微坏与早退。第二:从执行的角度,两个事情都会是执行的障碍,个人觉得旷工的障碍要大些。第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相应的调整,旷工允许事后补假,早退必须要原因。第四:如果是小企业,我建议毕竟还是人性化大于企业的制度,能让人挣点钱就稍微忍下,但是这种忍让是建立在绝对的服从的基础上的。旷工处以当日工资的3倍左右罚款,早退处以1倍工资的罚款。连续旷工3次或者1月连续2天旷工未通知管理的,直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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